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在規劃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規劃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8米。 采集者退散
(三)臨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過8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單位院落內的非經營性臨時建筑,可以按照現狀道路邊線退讓。
(四)大門、傳達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門、傳達室,應當增加退讓距離。
(五)地下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支護結構外側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層外墻的地下部分的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室外地坪。
(六)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本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與被遮擋住宅平行布置時,住宅正面間距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其最小值在舊區不得小于1.25,在新區不得小于1.30,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二)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三)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并列布置時為相鄰住宅)的最小間距按照下表規定控制(單位:米):
遮擋建筑 被遮擋住宅 布置形式
平行 垂直 并列
低層住宅
多層建筑 低層、多層 15 15 8
小高層 15
高層 18 18
小高層住宅 低層、多層、小高層 25 20 15
高層 25
高層建筑 高度小于100 低層、多層、小高層 30 20 15
高層 25 18
高度大于100 低層、多層、小高層 40 25 18
高層 30 20
(四)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垂直布置時,當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和小高層住宅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15米,高層建筑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20米時,視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
(五)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當相互夾角小于60°時,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當相互夾角大于60°時,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且應當以窄端最小距離計算;
(六)建筑遮擋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中小學的普通教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間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的,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3,其他類型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2;
(七)當平行布置時住宅遮擋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5米,與小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8米,與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間距,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新建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用地邊界東、西、北側為住宅用地或者規劃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擬建建筑與住宅間距規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為:低層住宅和多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寬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層住宅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寬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寬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邊界外側為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或者規劃設計要點的規定進行退讓。
(四)在城市中心區、商業集中區以及特色意圖區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鄰用地邊界兩側的公共建筑,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鄰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占用現有道路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嚴格控制在現有路幅外、規劃路幅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城市綠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4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6米。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上述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七條 河道保護線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河道或者綠化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河道保護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3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6米。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范圍內的河道保護線和建筑退讓線,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建設的,必須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相應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外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須經考古調查勘探。
第四十九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十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經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系險房需進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翻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五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且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
新建建筑必須按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第五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進行公示:
(一)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區;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需對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區內增建、擴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
公示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建筑容量。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建筑容量,具體指標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進行住宅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處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破壞現有環境景觀或者擠占院內空地建設臨時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或者擴建建筑。確需建設的臨時施工用房應當采用簡易結構,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裝修而改變或者遮擋建筑立面的,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立面上需設置空調機的,應當在建筑立面設計時妥善安排,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因城市建設需要設置供電配電柜(箱)和電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設置在單位用地范圍內。
第五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雖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風景名勝區、商業步行街等地區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集者退散
第五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標志設施應當做到位置適當,比例協調,外形、風格、尺度與周圍環境、建筑和諧統一。
嚴格控制占用現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觀、環境景觀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業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五十九條 嚴格控制為滿足建筑間距退讓要求在多層建筑或者小高層住宅北側屋面設置單向退層。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條 城市雕塑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組織咨詢論證。
第六十一條 相鄰用地應當集中設置或者統一設置機動車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路幅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當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網、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相鄰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可以按照規劃進行互通設計。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城市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
對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負責遷移。
第六十四條 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管線避讓:
1、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2、支管讓干管;
3、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4、壓力管讓重力管;
5、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二)道路下的管線位置:
1、路東或者路北為給水、電力、熱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為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管線;
3、路中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線埋設深度:
1、在車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1.1米;橫穿道路的管線,其埋設深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7米;以暗溝形式埋設的電纜溝,其溝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條 道路內埋設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應當預留在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合理規劃。單位的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置在距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第六十六條 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六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和破斷安全島;確屬必需的,應當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水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區,應當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過渡。
第六十九條 主城、新市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兩側建筑退讓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范圍內;
(四)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以及明城墻范圍內的其他旅游景點范圍內;
(五)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范圍內,各類桿線必須下地埋設,不得設計架空線纜(含進戶線纜)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區范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市區范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省級以上開發區、市級重點工業功能區及其配套協作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規劃管理 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第七十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建設工程的驗線分為核驗和復驗兩個階段。
分段施工的管線工程可以分段申報驗線。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核驗灰線,規劃管理部門明確予以保留或者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坐標驗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準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管理部門或者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測繪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七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前確需改變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線標高的,應當事先向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驗收。
第七十七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管線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桿等臨時性建筑和設施的拆除情況。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七十八條 申報規劃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1、規劃驗收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核準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準變更的圖件;
4、核準的驗線單;
5、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
6、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章 罰 則
第七十九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三)違反本細則關于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管理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占用長江、河湖、灘涂、堤岸及其規定的保護地帶,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占用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對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八十條 對前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并可對違法建設單位和承擔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法建設單位未執行己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受理、辦理該建設項目的所有報建申請或者規劃驗收手續等。
第八十二條 違法審批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違法審批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處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主城:指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
(二)舊區:指主城內長江——大橋南堡——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明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銅鐵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鳳臺路——秦淮河——長江圍合的區域;
(三)新區:指舊區以外的區域;
(四)市區:指除高淳縣、溧水縣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區域;
(五)新市區:指東山新市區、仙林新市區、江北新市區等地區;
(六)建筑間距: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兩幢建筑相對外墻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七)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對外墻面的最小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建筑地面層室內地坪標高(沿街多層住宅、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為非住宅用房,以及雖不沿街但地面層為休閑、健身、社區、綠化等用于公益活動的底層架空層或者層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車庫等附屬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最低居住層窗臺的連線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陽臺雨蓬、老虎窗、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計長度超過建筑長度的二分之一,或者連續長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間距系數中的最小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應按超出的外沿計算;
(八)開工日期:指規劃管理部門驗線核準簽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規劃或者現有路幅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道路和規劃確定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規劃道路: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路幅寬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設的道路;
(十一)明城墻范圍內:指主城內現保存的明城墻及其遺址所包圍的地區;
(十二)低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至3層;
(十三)多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4至6層(含6層躍7層);
(十四)小高層住宅:指高度不超過35米的7至11層(含11層躍12層)住宅;
(十五)高層建筑:指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2層以上或者高度超過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間距: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建筑朝陽面外墻之間的距離;
(十七)特色意圖區:指因城市景觀和空間特色塑造、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提出特殊規劃管理要求的區域;
(十八)城市綠線:指城市中公共綠地(公園和街頭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控制線。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不超過”、“小于”均含本數;“超過”、“大于”不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技術規定和實施辦法。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4日發布施行的《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