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城市規劃法》規定:“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這是總結了國內外城市規劃的歷史經驗,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而提出來的,開展這項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是城市規劃工作序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穩步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口轉向第二、第三產業,轉向城市,也就是說,在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過程中,城市化水平將不斷提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根據“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擬定符合我國國情、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的城市化進程和目標,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鎮體系,是引導生產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城市的發展不是孤立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周圍城市以及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因此,城鎮體系規劃不僅是指導城市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設置市、鎮建制和調整、變更行政區劃的重要參考。 此外,城鎮體系規劃還是正確引導、合理控制各項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規模與標準,避免重復建設、盲目發展的重要手段。
2.組織編制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體系規劃,是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把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主要是考慮到該項工作所具有的綜合性、區域性和宏觀指導作用。城鎮體系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空間表現形式,是政府對全國和省域經濟社會發展實行宏觀調控與引導的重要手段,它又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的廣泛領域和許多部門,需要政府來組織并進行有效的綜合、協調。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首先要在確定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十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基礎上,對產業結構的變化及城市化水平進行預測與規劃;第二要根據生產力和區域交通運輸網的發展,對城鎮的規模及其分布進行預測與規劃;第三要分析全國和省域各級中心城市的影響范圍,并確定各中心城市的職能及發展方向;第四要在分析各城鎮歷史改革及發展條件的基礎上,規劃新設置市、鎮的數量;第五要提出近期宜重點發展的城市,明確其發展方向以及人口和用地的規模;第六要提出完善城鎮體系所必需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目標和布局;第七要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