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規劃通常由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和基礎建設四部分內容組成。前三部分的規劃內容既有聯系又有差別,形成了一種“交集”,而基礎建設規劃是上述三部分交集的“交集”(見圖1)。就是說,對于制定城市的經濟發展規劃、社會發展規劃或生態環境規劃,必須考慮到“兩兩”和“三者”之間的相依與制約關系;而對于城市的交通道路、房屋建筑、給排水系統、公共場所配備等基礎建設規劃,均要考慮到上述三個方面的需求和保障。相較而言,生態環境規劃則是城市有序發展和良性循環的基礎,其目標旨在能夠保障其經濟繁榮、景觀優美、環境清潔、人居舒適及其與外部地區自然環境的諧和。而生態城市建設規劃恰是上述多元集合、多邊規劃的綜合協同,這是城市轄域人與自然生態生命系統有序演化的基本需求,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人口可持續宜居的根本需要
系統的內在結構和外部環境決定著系統的功能輸出與狀態演化,這是認識城市發展的現狀和趨勢、解析城市的內外關聯和機制、制定城市發展規劃所需遵循的基本原理;處理好結構內部和結構之間的聯系,則是制定生態城市建設規劃成功的關鍵。城市作為一個有機關聯的多元復合系統,其產業結構、土地利用結構、生產力和人口的空間格局,以及社會結構是鏈接各子系統、各元素關系的中樞。
產業結構既是生產能力和消費需求的關聯映像,又決定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影響著生態環境的演化狀態。城市的產業結構總是依據地域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和生態環境的支撐能力而變化,但不同的產業結構形態既決定著城市經濟和人口聚集的規模,又因相應的資源配置和能源消費結構影響著城市生態環境的質量及可持續支撐的潛力,進而亦帶動著技術、文化、教育和就業結構的協同調整。因此,改善城市和泛城市地區的生態環境必須依靠三次產業及其內部行業、產品結構和與之相伴的技術支持結構的有序調控,在促進經濟發展、滿足就業和生活消費需求的同時,借助技術創新和清潔型生產工藝的改造,帶動資源特別是能源消費的結構性轉移,以節約資源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益,減少污染排放和減輕環境的負荷壓力;并籍助經濟發展的反哺和科技、管理體系的創新,以尋求和利用更多的可再生替代資源,積極治理“三廢”污染,不斷改善和提高環境的質量。
“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意味著不僅人們的基本生存資料來自土地的富有和對自然力的轉化,而且經濟的擴張空間、人口的聚集規模、景觀和生態建設的潛力均需要有限的土地資源和其可開發利用的強度來支撐。因此,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依靠土地利用結構的合理調整,在保障工業、交通和城區第三產業發展、城鄉居住用地和基本農作耕地需求的同時,通過生態廊道建設和城鄉綠地面積的增加,以及林地面積的擴大和林分結構的優化,以增強自然抗災屏障和生態系統的消納、調節功能;通過自然保護區和人文景觀區面積的適度擴大,在保障生物多樣性、特有和瀕危物種繁衍與歷史文化名勝觀覽的同時,增強生態自養功能和陶冶人們的自然、文化情操。
地理空間的自然、人文特性和社會經濟的承載、調控能力,均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產業和人口居住的格局,才能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協同有序地改善生態環境。因此,制定生態城市建設規劃,必須立足于區位特征和依靠城市轄區內不同等級城鎮規模、商貿和居住功能的調整,工業轉型和格局的合理分布,以及建城區和工業園區內土地配置結構的優化與園林、綠地及空間隔離林帶的建設,旨在能持續主導其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且使各建城區、工商業組團和村鎮居民點內經濟發展、人居舒適、環境消納和生態建設得以協同。來
社會結構泛指社會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管理體系的制度性結構和人口、文化、消費類非制度結構。制度性結構是社會生產關系的集中體現,既依附于以產業結構、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力空間結構決定下的生產力發展需求,又調節、促進諸生產力結構和人文類非制度結構的優化,從而推動著地域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生態城市的發展需要社會結構的有序調控和穩定支持。
值得強調的是,制定生態城市建設規劃應以上述幾大結構為主,而不宜圍繞狀態來制定,否則會舍本求末、無所適從。究其根源是在一定外部環境條件下,城市的內在結構決定狀態的適存和規模,決定效率和公平,進而決定著系統的能量輸出和演化。另則,所謂的量變和質變,事實上均取決于適應外部環境下系統結構的變化。亦就是說,在一定環境條件下只有系統的結構發生變化,才能引起系統質的變更和量的變化。這如同建造樓房一樣,建筑學家總是以特定環境條件和功能要求下的房屋結構的設計為主體,進而鏈接樓房的功能單元、要素和材料的合理配置。樓房功能不同,其主體結構也相異。即使同一整體功能要求,但內在結構的技術設計不同,其功能的強弱和外觀形象亦迥然有別。所不同的是,城市是一個更為復雜和多功能要求的動態、復合、開放系統,制定其發展規劃就是依據系統的主元結構現狀、潛力、外部影響和需求,進行未來發展的優化設計和抉擇。采集者退散
因此,生態城市的建設規劃只有通過設計和調整產業結構及與之相伴的技術結構,在促進經濟發展和解決就業、貧富問題的同時引致資源或能源利用結構的改變,才能節約資源和解決環境問題;只有合理設計和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在促進三大產業、城鄉基本建設順利發展的同時加強植被建設,以保障土地資源綜合效益的提高;只有有序設計、調控生產力和人居的城鄉、局地格局,才能在促進經濟、人居規模效應的同時改善城鄉環境質量,減少面源污染,以有效保護水源和生物多樣性的繁衍;只有科學地設計生態景觀結構,使人文和自然景觀合理配置,才能美化城鄉環境和滿足人們的旅游觀賞需求;只有優化經營結構、管理結構、貧富差異結構、人口和人力資本培育結構以及投資結構等社會調控結構,才能促進經濟高效、社會穩定地發展。也就是說,一個生態城市的建設規劃,應以諸大結構的合理調整和協調進而實現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為主,根據外部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國家和省上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域內發展需求和自然環境、資源、技術、人才的支持狀況,調整城市轄域的內在結構,以揚長補短、增強整體發展功能和保障其可持續發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