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中國以往的城市總體規劃基本上是以單個城市的合理發展為目標制訂的,城市發展的區域研究常常受到忽視。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證明“就城市論城市”的城市規劃不符合城市的本質特征。本世紀80年代,城市規劃和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在中國不約而同地掀起了熱潮,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也應運而生。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中國十分重視發揮城市的作用,提出“要以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為中心,帶動周圍的農村,統一組織生產和流通,逐步形成以城市為依托的各種規模和各種類型的經濟區”。而且在這種指導思想下,1983年以來,大面積推廣了“市帶縣”和“整縣改市”的行政體制。這時,市政府的管理對象已經不是單個城市,而是一個相當大區域的城鎮群體,各市領導為了指導全局,客觀上對城鎮體系規劃提出了要求。
1984年公布的中國城市規劃條例第一次提出:“直轄市和市的總體規劃應當把行政區域作為統一的整體,合理布署城鎮體系”。隨后,地理界以及城市規劃部門積極進行了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踐,積累了一些經驗。
1989年底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進一步把城鎮體系規劃的區域尺度向上下兩頭延伸,明確規定“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分別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設市城市和縣城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②采集者退散
中國已經形成一套由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等組成的空間規劃系列。城鎮體系規劃處在銜接國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地位。城鎮體系規劃既是城市規劃的組成部分,又是區域國土規劃的組成部分。城鎮體系規劃應以區域國土規劃為指導,但它又以其特有的綜合特點充實國土規劃,并與國土規劃的主要成果——綜合規劃有極密切的聯系,組成區域經濟與社會開發的總體結構。城市總體規劃的制訂和修訂應以城鎮體系規劃為指導,而城市總體規劃的合理部分也可以被納入城鎮體系規劃。
正常情況下,如果國土規劃先行一步,先有國土規劃大綱,明確了區域資源利用和經濟開發方向,提出重點開發地區,落實主要規劃項目及布局意向,城鎮體系規劃的工作量則相對減輕。有時因條件限制,城鎮體系規劃超前進行,則基礎資料調查和分析都需從頭開始,工作量就相當大。在這種情況下,城鎮體系規劃可以成為國土規劃的前期準備,反過來為國土規劃提供基本思路。
城鎮體系規劃要達到的目標是通過合理組織體系內各城鎮之間、城鎮與體系之間以及體系與其外部環境之間的各種經濟、社會等方面的相互聯系,運用現代系統理論與方法探究整個體系的整體效益。在開放系統條件下強化體系與外界進行的“能量”和物質交換,使體系內負熵流增加,促使體系向有序轉化,達到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最佳的社會、經濟發展總目標。①雖然相對于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區規劃來說,它是更為粗線條的,但卻是戰略性的,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