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資源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種建設的綜合部署。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
根據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大城市,尤其特大城市,一般都應編制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有利于確定重點發展的小城 鎮,有利于市域內基礎設施的合理安排。
2.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城市性質是指城市在一定區域內承擔的主要職能。
城市規劃區是一個法律的概念。《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在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
4.確定城市各項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結構,功能分區,市中心和區中心的位置。這是總體規劃的核心內容,實質上是對城市中一、二、三產業,工農商學兵各個方面的發展設想和用地要求所進行的統籌兼顧和綜合部署,是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利用的總體結構,它包含了土地利用規劃。確定城市空間發展方向。
功能分區中,重點要安排好工業區、居住區、文教區、商業區、開發區、高科技園區,安排好市中心和區中心。特大城市有的有次中心,如日本的東京新宿副都心。商務中心區(CBD)。城市形態的多種方式:如集中式、分散集團式、帶形城市等等。
5.確定城市交通系統布局。包括對外交通、內部交通、快速軌道交通以及靜態交通(即停車設施)。大城市交通問題的嚴重性。交通政策與交通管理。大城市公交優先。有條件的特大城市要建設快速軌道交通。道路系統、交通樞紐。道路系統是城市的骨架。
6.確定并綜合協調各項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包括:道路橋梁、供電、通信、供水、排水、防洪、燃氣、供熱、消防、環境衛生等系統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7.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
8.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點、線、面相結合。
9.城市環境保護。從規劃角度提出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的措施,包括調整工業布局,舊城內工業改造與搬遷,新項目的控制等等。
10.防災規劃,包括抗震、防洪、消防以及人防。
11.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要專門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12.舊城區改造規劃。包括工業調整,商業發展、交通和居住區環境改善等等。
13.郊區規劃。包括衛星城建設,統籌安排郊區各項用地,劃定需要嚴加控制的生態敏感區和嚴格保護的綠色空間等。
14.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方法和建議。
15.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期限:5年),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及實施部署。
16.遠景發展設想(30~50年)。
還有地下空間規劃。包括人防、地下交通、商業等地下空間利用的統一部署。制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大城市、尤其特大城市來講,是新形勢下的緊迫任務。
三、城市詳細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1.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于控制建設用地的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主要有:
(1)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規定各地塊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城市開發建設實行調控的最具體最直接的手段。
"控規"的制定,要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確保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控規"確定后,面向市場,客體遵守,同時,也規范政府,規范規劃部門自身,各方共同遵守,從而使規劃工作更加嚴密、公正,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編制控規不要求多,近期建設任務多、重點發展或改建的地段要抓緊制定,確保質量。
"控規"需要賦予一定的法定效力。進一步發展的更高層次是深圳實行的《法定圖則》。
2.修建性詳細規劃
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編制此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修建性詳細規劃是以"控規"作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