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分區、結構與布局
第3.4.1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屬性、特征及其存在環境進行合理區劃,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區內的規劃對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環境應基本一致;
2.同一區內的規劃原則、措施及其成效特點應基本一致;
3.規劃分區應盡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線狀等單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條 根據不同需要而劃分的規劃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調節控制功能特征時,應進行功能分區;
2.當需組織景觀和游賞特征時,應進行景區劃分;
3.當需確定保護培育特征時,應進行保護區劃分;
4.在大型或復雜的風景區中,可以幾種方法協調并用。
第3.4.3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目標和規劃對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構成規律來組織整體規劃結構或模型,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規劃內容和項目配置應符合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道德規范,并能促進風景區的自我生存和有序發展;
2.有效調節控制點、線、面等結構要素的配置關系;
3.解決各樞紐或生長點、走廊或通道、片區或網格之間的本質聯系和約束條件。
第3.4.4條 凡含有一個鄉或鎮以上的風景區,或其人口密度超過100人/km2時,應進行風景區的職能結構分析與規劃,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兼顧外來游人、服務職工和當地居民三者的需求與利益;
2.風景游覽欣賞職能應有獨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務職能應有相應的效能和發展動力;來
4.居民社會管理職能應有可靠的約束力和時代活力;
5.各職能結構應自成系統并有機組成風景區的綜合職能結構網絡。
第3.4.5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地域分布、空間關系和內在聯系進行綜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點的整體布局,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正確處理局部、整體、外圍三層次的關系;
2.解決規劃對象的特征、作用、空間關系的有機結合問題;
3.調控布局形態對風景區有序發展的影響,為各組成要素、各組成部分能共同發揮作用創造滿意條件;
4.構思新穎,體現地方和自身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