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五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二)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第一百六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