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一)建設用地供應概念(掌握)
一、內容提要:
1.建設用地供應概念
2.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
3.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
4.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基本條件
5.國有建設用地供地標準
6.國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7.國有建設用地供地程序
8.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9.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供應范圍
10.鄉(鎮)建設用地供應審批內容及基本程序
二、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建設用地供應管理概念,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的方式、程序、基本條件、報批管理和法律文書。
熟悉: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標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供應范圍。
了解:鄉(鎮)建設用地供應審批內容及基本程序。
四、內容輔導:
(一)建設用地供應概念(掌握)
建設用地供應,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將土地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的過程。供地行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設用地、提供建設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數量、提供建設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設用地所需要的條件等問題。
(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掌握)
1、劃撥供應概念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有以下含義:
(1)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進行管理。
2、劃撥供應的條件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詳見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
例題1:下列建設用地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C.學校辦公樓建設用地
D.國家機關用地
答案:BCD
解析: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應以出讓方式取得。
例題2:下列建設用地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軍事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C.學校辦公樓建設用地
D.國家機關用地
答案:ABCD
(三)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掌握)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含義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渤婆?租或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期限內對土地擁有使用、占有、收益、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③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④集體土地不經征收(成為國有土地)不得出讓。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限期的特點。
例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出讓,應具備的法定條件是()。(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由國家先行征收
B.先轉讓給國家
C.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
D.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的成員同意
答案:A
解析:集體土地不經征收(成為國有土地)不得出讓。
(1) 出讓主體
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充當的,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和資格。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必須是代表土地國家所有權的縣、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充當出讓人。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和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弁恋厥褂谜唛_發、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出讓客體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在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用手續轉化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出讓。
?、诘叵碌母黝愖匀毁Y源、礦產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之列。
?、弁恋厥褂脵喑鲎尩牡貕K可以是“生地”,即待開發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設施的“熟地”即實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3)出讓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土地出讓管理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出讓期屆滿,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補償。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可向政府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期滿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地價款并更換土地權屬證書。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教育、科技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答案: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