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30 共1頁
任何管理(含土地管理)的定義都需包括三項內容:“誰在管理”――管理者(主體),“管理什么”――管理的對象和范圍,“如何管理”――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一)土地管理的主體
土地管理主體是各級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從享有行政權力和具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角度分析,土地管理的主體又可以分為四種: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
(2)土地行政主管機關。
(3)行政首長。土地行政主管機關的首長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執行上都是行政權力的一種主體o
(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普通公務員。他們是土地管理的又一主體。他們人數眾多,由法律保障其身份和規定其職責。他們的主要職責是處理部門的大量日常事務,具體執行既定的政府政策和首長決定,他們是技術作業層上土地管理的主體。依據“管理就是決策”的觀點,他們以其獨特的方式、專長和優勢,直接影響土地管理的過程和時效性,通過他們的努力,土地管理才能轉化為社會過程,產生社會效應。
(二)土地管理的對象
土地管理的對象是指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這些社會化公共事務的自然載體是土地,社會載體是從事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經濟性組織。包括一切以資源開發利用為生產經營活動內容,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政府通過制定政策、行政法規、規程、規范來影響和制約它們的行為,對其不正當的經營行為予以懲處、罰款、限期改正、收回開發許可證、撤銷營業執照等o(2)社會性組織。一般說來,政府對它們的管理以不違反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限度。檢查監督制度是政府對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3)教科文衛組織(4)新聞性組織。
(5)公民。
規范上述五類社會公共事務載體在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中的行為,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