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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建設用地之間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現行《土地管理法》設定了農用地轉用權、土地征用權和建設用地審批權,下面分三種情況分別敘述它們之間的關系。 
  城市建設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 
  這是指必須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選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的辦理情況。如果是使用集體所有農用地的,要經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建設用地劃撥或出讓三個步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則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則不需辦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應簡化。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國務院,而征用土地權限屬于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地,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和建設用地審批。 
  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權限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屬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權內,而征用土地屬國務院批準權限內的,先由省級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的具體手續,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