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三、信息調整公路與專利權保護
一部分多媒體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檢索軟件。多媒體系統和數據庫系統中則配有相應的系統管理軟件。由于這些軟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竊和復制,所以如何為電腦軟件提供法律保護成為信息高速公路建設中的一個重要話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對電腦軟件給予登記保護。但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并非軟件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它通常只能作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可見其保護效力之低下。我國現有的專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一樣,把單純的電腦軟件排除在其保護范圍之外。但是,如果一項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因含電腦軟件產生技術效果,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對現有技術作出技術上的貢獻的(比如將一電腦軟件輸入一公知電腦來控制該電腦的內部操作,從而實現電腦內部性能的改進),就不能因為僅使用了電腦軟件而拒絕授予專利權。
電腦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為知識產權學理界和實務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抑或專利法或者商業秘密法保護,各方始終各執一詞。對于軟件相關發明,美國偏向向專利法保護。美國聯邦上擴充法院最近連續判決了幾個有關電腦數學算法( Mathe- matical algorithm)專利的案件,不同意美國專利上訴委員會拒絕授予專利的決定,認為具有數據結構的記憶體可以授予專利,因為數據結構必然構成數據的實體組織(physical organization)。針對法院的判決,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于1995年6月草擬了《電腦實施發明審查準則》。為防止仿造電腦軟件,日本特許廳最近一改原來專利法中關于電腦軟件只有和裝置等硬件貫例才能授予專利的規定,決定對CD—ROM軟件等實行專利權制度。
盡管目前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保護軟件各有利弊,可是從實務上講,因為專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護范圍又由權利要求書明確框定,相對著作權保護易于取得侵權證據,故應優考慮對軟件實行專利保護。
筆者認為,單純的電腦軟件演繹法或數學算法本身作為智力活動規則的一部分,不能成為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對于與硬件有機結合的軟件相關發明如何保護,應在中國專利局的審查指南中予以規定,其中特別要明確授權的實質性條件(比如怎樣判斷這類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誕生,加速了信息的傳播和交流,因此在專利審查和無效訴訟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信息影響到專利審查員和法官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現在往往通過手檢或機檢查找專利說明書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過這些方法檢索到的大多是由傳統出版渠道傳播的紙張型原始文獻。電子出版物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傳播和檢索方式,增加了判斷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信息源。
不過,這些新型的電子文獻雖然具有檢索途徑多、速度快的特點,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經過網絡傳輸發生信息丟失,或者網絡用戶擅自對網上的電子文獻加以篡改、刪除、破壞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樣打印出來。因此無法取得有關電子信息首次公開日的實物證據。依照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時,主要看申請日以前有沒有同樣內容的文獻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有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而創造性的高低則是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較加以審定。那么,電子出版物在網上傳輸是是否視為“公開”?它在什么條件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公開”?由于電子文獻的發行量或公開使用程度目前尚無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圍有限的情況下(比如這類文獻在個人網絡或者企業內部網內傳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為判斷現有技術的信息源。所以這幾個問題很難解決。而且某篇文獻欲構成一篇有效的現有技術文獻,其技術內容必須準確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樣原因,電子文獻的內容和準確性變化莫測,文獻的準確公開日期亦難確定,很難經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評議或內容審查。
這樣會導致對電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評價復雜化,反過來又影響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然而,從長遠的觀點看,電子出版物必定在不遠的將來成為判斷現有技術的重要文獻源,故我們現在應該盡早研究如何擬定某些標準確定電子出版物的首次公開日期和內容以及它們的使用和傳播范圍。
四、信息高速公路與商標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
我國對商標實行注冊制度,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即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商標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按照我國商標法第38條第 1項的規定,他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核準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構成侵權。我國商標法第11條又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說明申請人在提出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按照商品分類表準確、清楚地填寫該申請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樣既表明申請人欲在哪一類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標權,明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又便于商標局依照商品分類表具體核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因此,按照商品分類表準確填報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及名稱,并依法核準授權,是商標權人有效行使其商標專有權的重要前提。然而,隨著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信息新產品與服務不斷涌現,致使《尼斯協定》中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不堪使用。筆者建議在《尼斯協定》修改以前,我國商標局應對現有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作適當擴充,增設與信息新產品與服務相關商品的類目和名稱,以方便信息新產品與服務領域的經營者申請商標注冊,并提高商標審查工作的效率和商標管理水平。
電子廣告牌系統(BBS)大多與 Internet聯通,它也是一種向網上訂戶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的電子網絡。由于 BBS經營者不對工春訂戶傳輸的信息內容和范圍加以控制,所以因 BBS服務引發的侵權訴訟在美國不斷出現。在Playboy訴Frena一案中,原告Playboy鑒于Frena通過其BBS顯示Playboy的170張版權照片的圖像,訴稱被告侵犯了著作權. 此外,由于Frena在擅自傳送Playboy照片的過程中,刪掉了某些照片上Playboy的“Playboy”和“Playmate”注冊商標,法院認為,Frena使用Playboy的上述兩商標,把Playboy的版權照片作用其BBS的一部分擅自加以傳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Frena刪掉原告照片上的注冊商標標識并在照片上刊登自己的廣告,屬于不正當競爭,違犯了美國商標法第43條(a)款的規定。美國法院在另一案中判定,被告偵聽衛星傳送的電纜電視編程廣播時以可能引起混同的方式冒用原告的商標和商號,同樣構成違犯商標法第43條(a) 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Sega訴M一案中,原告訴稱被告的BBS故意唆使訂戶將原告錄像節目復制帶下載和上載,而且每次播放該復制帶時,原告的商標出現在顯示屏上。因此向法院提出制止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請求。
在Internet上,每個網上用戶主頁(Homepage)均擁有唯一的一個域名(domainname),通過它可以把接受和傳送電子郵件(E- mail)的不同公司或用戶區別開來。從這種意義上講,域名和商標一樣具有顯著性。相對而言,傳統的商標法允許不同商標專有權人在不同地域內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即同一商標可以在不同地域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域名則不然,因為Internet的活動空間是全球性的,故網上用戶的域名具有絕對專有性或排他性,一個公司或用戶只允許使用一個域名。如果發生一個域名為同一網上多個用戶共用,必然產生糾紛或引起網上通訊混亂,并導致用戶誤認。
由于Internet代表一個潛在的巨大商業市場,當公司商號或者其商標作為域名使用時,對公司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和經濟價值。美國現在大約三分之一的大公司用其商號或商標作為域名在Internet上注冊。
我國目前很多大型企業的商標和商號被境外“搶注”為Internet域名,國內對此出現兩種不同的看法*43. 筆者認為,對于國內企業的著名商標和商號被境外“搶注”為Internet域名一事不可掉以輕心。
如果按照現在國內某些人士的說法,當“亞都”被他人“搶注”為“yadu.com. ”后,僅僅圍繞yadu同邊再注冊若干子域名,比如“yadu.cn(中國亞都).com”或者“yadugroup(亞都集團).com.”,而不去通過法律手段主動爭取奪回被“搶注”的域名,則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因為這們做對于不熟悉“亞都”的網上用戶來說,他訪問起“亞都”域名就比較困難,而且容易產生誤解或誤認,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補救措施。如果國內網域名出現重名或“搶注”時沿用上述方法,鑒于國內網目前的通訊速度慢,信道擁擠,最終亦會導致用戶訪問困難或誤認,并且會使被“搶注”的企業或機構的網上公眾形象和業務活動造成潛在威脅。所以最佳方案是用企業單純的商標或商號直接作為域名的注冊。
對于自己的商號或商標被他人“搶注”或者仿冒為域名,美國人的擔心在于:由于Internet域名通用于全球,具有絕對排他性,一旦其商標或商號被他人“搶注”為Internet域名,他就不僅會在美國,而且會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喪失在Internet上使用其商標或商號的權利。因此,凡舉其商標或商號被他人“搶注”或者仿冒為域名的美國企業,無不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在Internet上的商標或商號使用權。舉例說,鑒于前雇員利用域名“mtv.com”在 Internet上發布搖滾樂方面的信息, MTV電纜網所有人對其提出發布禁令和損害賠償之訴,認為他侵犯了MTV的商標權,從事了不正當競爭。在另一案件中,據Kaplan訴稱,其競爭對手Princeton Riview因為在Internet上注冊了“Kaplan.com.”域名,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微軟(Microsoft)公司針對一家稱為Zero Micro Software公司注冊的“Micros0ft.com.”(將MicroSoft中的第二個英語字母“o”換成阿拉伯數字0)域名向法院提出訴訟,終于制止了該公司對該域名的使用。
與域名“搶注”相關的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
①如果發生國內著名商標或商號被境外“搶注”為Internet域名的事件,除向InterNIC等類似機構提出反“搶注”的爭議要求外,怎樣才能有效制止境外繼續使用侵權的域名?
②當域名侵權糾紛發生在不同國家的不同企業,他們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比如美國一公司在美國對個人電腦注冊了某個商標,而中國一公司同時在中國在個人電腦上注冊了相同商標,那么美國公司在Internet上將該商標用作域名是否侵犯了中國公司的同一商標的專用權?
③假如美國某家公司把一通用名稱用作域名,而它在某些國家并不視為通用名稱,難道使用該通用名稱作為其域名的美國該公司健兒了以該通用名稱作為注冊商標的某外國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除域名“搶注”與仿冒引起的糾紛和爭議外,英國不久前出現他人擅自將著名商號“哈羅茲”用作Internet上電子地址的事件.美國由于InterNIC未對電子地址加以管制,網上用戶可能用“burger @king.com.”作為電子地址,從而給人造成該用戶經銷漢堡包和肯德雞的印象。對于這種可能對電子郵件用戶的商品與服務來源、贊助關系或所屬關系產生混同的行為,能否套用針對域名“搶注”的方法加以制止,亦需我們研討。
基于以上同樣原因,電子地址中@前的用戶標識符(ID)在Internet上也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網上用戶彼此產生第一印象的判斷依據。若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或商號用作ID,也會妨礙他人在Internet上有效行使其注冊商標或商號使用權。
為避免域名糾紛,制止“搶注”與仿冒行為,美國國際商標協會建議:首先對已注冊域名征收年度維持費(類似于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人有義務繳納年費的做法),其作用在于使那些個人“搶注”
者須為之支付大筆費用,并有助于減少那些不再使用的注冊域名數量。
其次,為防止域名重名,可在域名周邊添加類似地理名稱和產品與服務敘詞等其他信息。
后一建議相當于本文前述的再注冊若干周邊域名的做法,其弊病前已提及,不再贅述。而前一建議對于杜絕境外惡意“搶注”我國的著名商標和商號為Internet域名后,進而空置不用、待價而沽現象的再度發生,確有借鑒價值。為保證注冊域名的合法性,筆者建設在域名注冊后加以公布,此后設置異議程序。注冊域名只有當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表示異議或者異議請求不成立的情況下方才準予上網使用。
作為主管域名注冊的國內信息網絡中心,應健全域名注冊管理制度,尤其應對人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者的合法身份和生產經營資格嚴加審查。當發生域名糾紛時,申請者應承擔舉證責任。從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角度考慮,企業在以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注冊時,可以借用聯合商標的做法,同時提出以其商標或商號為核心的附加域名的注冊申請。比如,“亞都”在提出申請注冊“yadu.com.”的同時,亦可提出“chinayadu.com.”,“yadugroup.com.”和“yudu.cn.com.”等申請,以便盡可能覆蓋他人企圖“搶注”或仿冒的相同或近似域名。
既然商標可以作為Internet域名注冊,那么域名本身可否作為商標注冊呢?美國商標審查與上訴委員會曾裁決在電腦終端用于數據傳輸服務的一顯著性標記準予注冊,指出該標記在傳輸過程中顯示在屏幕上被打印出來時,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認為:域名注冊商標的關鍵是其能夠用于商標或服務標記中。例如,欲注冊商標的域名應該主要出現在服務商標的廣告宣傳資料中和商品商標的包裝和標簽上。它還應單獨分列為企業的地址信息,即在公司地址中應詳列街道地址、電話號碼、電傳號和Internet電子地址。而且,商標標識“TM”(Trade Mark)應標示在域名上,以表明商標權人對域名也主張了商標專用權。同理,電子地址滿足上述條件也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由以上論述不難看出,美國在審查域名注冊申請時主要考慮該域名是否已經商業使用使用是聯邦注冊的前提。我國對商標采取注冊在先原則,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時主要判斷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與他人在先注冊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類似。那么,我國可否將域名或電子地址納入我國商標法的保護范圍?如果可行,審查時怎么判斷其顯著性?筆者認為,將其商標或商號作為子域名使用的域名可以考慮商標注冊,困為這種域名中含有的商標文字標識既是消費者區別不同商品生產者幫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的重要標志,又是商標局審查員借以判斷該域名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域名混同的主要參考依據。至于未將商標或商號用作子域名的域名,若經過市場流通獲得其含議或“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后產生了顯著性,仍然排除在注冊商標之外,恐有失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有的網上用戶利用電子地址向其他網上用戶發送各式各樣的電子郵件,造成電子廣告或垃圾郵件泛濫成災。這些電子廣告中夾雜的淫穢、恐怖等不良信息的網上傳播,以及種種虛假或欺詐性電子商業廣告在BBS上的不斷出現,對各國如何規范電子廣告提出了新課題。美國“Fortrna”公司通過Internet推出一項“金字塔”計劃,*52實際上是一種類似不正當傳銷的電子連鎖信。為了制止網上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傳播,美國專門制訂了《凈化通訊傳播法》。我國廣告法第7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已明確禁止發布含有淫穢、恐怖、丑惡等內容和虛假宣傳的廣告。由于Internet也是一種傳播媒介,所以凡在Internet上通過電子郵件或BBS發布廣告或信息時,應視為一種廣告行為,納入我國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范疇。
五、信息高速公路與商業秘密保護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電腦軟件也可列入技術秘密的范疇。目前各國主要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實施保護。與前述專利權和商標權相比,商業秘密所有人對其商業秘密很難享有專長有權,他只能制止他人擅自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制止他人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因此其保護是極其有限的。
某種信息欲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通常須滿足新穎性、實用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其中秘密性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在美國,信息存儲在可經Internet進入的電腦系統中,有可能構成商業秘密。其構成要件是:“為保護其秘密而作出的努力”。例如:為阻止擅入電腦設施采取的安全措施,對保密文件采取保密措施,用戶協議中指出特定文件中的特定信息須保守秘密,以及通過告示限制某些特定領域的應用,等等。
由于目前Internet網或大多數信息網缺乏系統安全性,網上每臺電腦只能負責自身的安全,故含有商業秘密的信息大多限于企業或機構內部的信息網或者個人之間的網絡中傳輸。因此,對于非法入侵企業內部網或個人網絡系統,利用自己的電腦終端取得他人的商業秘密信息,通過BBS將傳輸中的他人的商業秘密信息下革到自己的電腦內,或者將公共信息網中傳輸的加密商業電子郵件截獲解密偷看其中的內容,均應定性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禁止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應依刑法第219條加以懲處。
為了提高信息網中傳輸的商業秘密的保密性,除使用法律手段外,還可以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國內電腦專家為了保證電腦安全,防止軟件盜版行為,已開始研制出不少軟件加密程序和密碼術。但是,國內人士對一種在防止盜版的同時又能破壞盜版者電腦上的硬盤數據的加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疑問,認為這種加密程序能破壞盜版用戶的電腦安全,它可能侵犯惡意使用者對除盜版軟件以外的其他合法軟件的權利,并可能危及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權利,可以認定為一種“報復性準電腦病毒”。關于電腦病毒的概念,按照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8條的規定,它是指編制或者在電腦程序中插入的破壞電腦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電腦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電腦指令或者程序代碼。假如撇開該程序的自我復制功能不談,則它破壞數據,影響電腦使用的作用是明顯的。問題的嚴重性還在于,要是有人將這種軟件上網,必將對與該網聯通的其他電腦的數據造成破壞,進而使整個信息網陷入癱瘓。依照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故意制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電腦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應處以刑罰。所以在研制加密技術和開發加密軟件的同時,如何維護單個用戶及至整個用戶電腦的安全,是值得電腦專家和網絡專家高度重視的。
六、侵權訴訟與證據
如本文第四部分所述,根據知識產權屬地原則,某個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可由不同國家的不同權利人依本國法所有,同一作品在一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甚至視為違法。但這些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這類作品一旦上Internet網傳播,由于不同國家依照本國法律適用不同的侵權判斷標準,勢必引發國與國之間的侵權糾紛。因此在信息網絡的知識產權保護上如何協調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問題不容忽視。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權利人應在侵權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所轄法院起訴。然而,由于Internet網的觸角不斷向世界各地延伸,侵權人又大多匿名,出沒無常,對某個權利人的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權利人很難確定侵權發生地和侵權人,故如何選擇訴訟地成為難題。
即使明確了網上侵權人的侵權發生地,如何取證仍然令Internet上的執法者困擾。從理論上講,執法機關或監督檢查機關可以將Internet上傳輸的各種信息統統截獲、存儲,為打擊侵權行為主動取證。然而,這種鞭獲稍有不慎,便有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商業秘密權之慮。由于Internet上傳輸的信息,均是以無形的電子形式存在,它們可能存儲在電腦硬盤內,或者壓根未被保存下來。這樣又給司法機關出了一道難題,何種證據可予采信?難道侵權人的電腦鍵盤、顯示器和調制解調器是作案證據嗎?如果執法者為盡可能收集證據,把這些硬件一鍋端掉,豈不有濫用職權之嫌?所以,只有存儲在電腦硬盤或軟盤上,并能在顯示器上顯示或者打印出來的有形信息才能構成證據之一。
七、結語
綜上所述,信息高速公路中的信息新產品與服務多屬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與工業產權法相比,著作權法更集中體現了將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予以平衡的思想。它在賦予著作權人一定專有權的同時,又對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加以限制,其中最典型的是“合理使用”原則的運用。不過,由于建立信息高速公路的初衷和最終目標是使各種信息盡可能為人類共享,而著作權法的目的在于如何對信息控制使用,所以怎樣解決信息共享與控制使用之間的矛盾,成為信息新產品與與服務“合理使用”的新課題。
在影印復制技術誕生之際,有人預言它會導致著作權制度賴以生存的出版業行將消亡。可是后來各國恰巧是根據“合理使用”原則解決了影印復制帶來的問題。當著作權眼下面臨數字化技術沖擊時,又有人擔心數字化作品的傳輸和存儲更新了發行概念,出版業不再為社會需要,于是認為著作權制度需要徹底改革。然而,從目前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趨勢看,數字化技術非但沒有危及到出版業的生存,反倒使出版業隨著各種電子出版物的涌現和發行道路的拓寬更加興旺發達。所以,只要根據數字化作品的特征劃清“合理使用”的界線,明確數字化作品的權利歸屬,同樣可以解決好數字化技術為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新課題。
注釋:
* 華中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知識產權系副教授。本文在寫作過程中,承蒙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總經理高凌瀚教授、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韋之博士和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暨國際專利法、著作權法與競爭法研究所迪茨(Dietz)教授提供相關外文資料,特此致謝。
*1 IITF,White Paper,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Infrastrvcture,1995,9,p.1-238.
*2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reen Paper,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1995,7,19.Brussels,p.13.
*3 Dreier,Der franzoesische “Rapaaort Sirinelli”Zum Urheberrcht und denneuen Technologien,GRUR Int.1995 Heftll,s.840-843.
*4 Heaty,Multimedia und Urheberrecth in Japan,ibid,s. 843-851.
*5 Lewinski,Der kanadische Bericht des “Copyright Subcommitee” ueber Urheberrecht und die Datenautobahn,ibid,s.851-854.
*6 Dreier,“highways to change”-Der Bericht der avstra- lischen Copyright Convergence Group zum Urheberrecht im neuen kommunikatilnwumfeld,ibid,s.837-839.
*7 參見[俄]科佩洛夫:《俄羅斯的信息立法問題》,壽仁譯,《男外社會科學》1996年第5期;章明:《Internet:亮出黃牌反盜版大戰席卷全球》,《中國技術市場報》1996年10月31日。
*8 Bundesrat,Entwurfeines Gesetzes zur Regelung der Rahmenbedingungen fuer Informationsund kommunikation sdienste,s.15-16,Drucksache 966/96.國內媒體盛傳德國最近頒布世界上第一部《多媒體法》,事實上至今為止德國只是把規范多媒體產品與服務作為一部分內容,列入《信息服務和通訊服務法》中。
*9 參見陳維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結束》,《科技日報》1996年12月23日。
*10 參見鄒忭:《論數據庫的保護》,《電子知識產權》1997年第1期。
*11 Stoegmueller,Gruenbuch ueber die Auswirkungev des geistigen Eigentumsauf die von der amerikanischen regierung angestrebte“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GRUR Int. 1995 heftll,s.855-856.
*12 前引*2,P.24.
*13 前引*3,S.841-842.
*14 Schricker,Urheberrecht,Kommentar,Muenchen 1987. Einleitung,Rdnr.1.
*15 Dreier,Urheberrecht in Zeitalter Digitaler Techno-logie,GRVR int.1993Heft 10,s.742.
*16 作品產生于人的創作,應該包括人間接地利用各種工具,比如筆、電腦或軟件所創作的作品。因為這些創作工具是受人支配的。
因此,那種認為通過電腦軟件為某本書自動整理出一份摘要的著作權歸電腦或機器所有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參見[美]尼葛洛龐帝:《數字化生存》,胡泳譯,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頁。
*17 金渝林:《數字化技術對版權的影響》,載《新技術著作權保護研討會論文集》,北京,1996年3月。
*18 媒體(Medium)在電腦領域中有兩種含義,其一是指存儲信息的實體或介質,如磁帶、磁盤、光盤、錄像帶以及廣義的文件,書籍等;其二是指信息載體或信息種類,如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和圖象。而多媒體技術中的媒體是指后者。故作者認為“mu-ltimediawork”譯為“多形態信息作品”似能更準確表達其含義。參見馮玉才:《信息高速公路與多媒體》,《信息與開發》1995年第1期。
*19 前引*1,PP.43.
*20 前引*4,s.840.
*21 沈仁干:《試論電子出版與版權保護》,《中國電子出版》1996年第1期。
*22 喬海:《多媒體呼喚著作權管理制度》《中國技術市場報》1996年2月8日。
*23 前引*2,p.67-68.
*24 前引*1,p.65-66;前引*2.p.50-52.前引*4,s.845.
*25 Ficswr,Digital Transmissions in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Copyright,Softic Symposium'95 on the Probl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ntest of Information Networks,1995,11,29-30,Tokyo,p.181-182.
*26 前引*1,p.213-214.
*27 參見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頁。
*28 前引*1,p.91.
*29 前引*1,p.95.
*30 參見張林林:《“絕秘”上網在法引發新爭論》,《長江日報》1996年1月30日。
*31 參見[美國]Keyes:《多媒體手冊》,楊士強譯,電子工業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頁。
*32 [美]Greguras:《論美國多媒體和信息高速公路的知識產權保護》,永東譯,《電子知識產權》1995年第1期。
*33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凡當事人以電腦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年12月24日。
*34 參見湯宗舜:《專利法解說》,專利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頁。
*35 劉江彬:《法學叢刊》(臺北),1996年第1期。
*36 張桂林:《為防止模仿計算機軟件日實行特許權制度》,《法制日報》1996年9月19日。
*37 前引*1,p.163-165.
*38 Levine,Establishing Legal Accountability for Anonymous Communication in Cyberspace Columbia Law Review,vol.96,p.1526.
*39 Playboy Enterprises Inc.V.Frena,839 F.Supp.1552(M. D.Fla.1993)。
*40 Pacific & Soutbern Co.Inc.v.Satellite Broadcast Networks Inc.,694f.Supp.1575(N.dD.Ga.1988)。
*41 Sega Enterprises Ltd.v.MAPHIA,857 F.Supp.679(N.D. Cal.1994)。
*42 Internet用戶接受和傳送電子郵件時,必須擁有一個電子(郵件)地址,比如“cheng@yadu.com.”,其中cheng為用戶標識符;@為分隔符;yadu.com.為電腦地址,它由用圓點隔開的若干(子)域名構成。以上電子地址最右邊界的域名系標準化的頂層域名,它在美國表示類別,如com表示商業部門,edu表示教育機構。美國以外的頂層域名則用兩個字母表示國別地區,如cn表示中國。頂層域名的左側通常是以商標或商號命名的第二層以下的(子)域名,例如美國微軟公司的Internet域名為“Microsoft.com.”根據在先申請原則,Internet用戶必須向InterNIC網絡信息中心,RipeNCC網絡信息中心(歐洲Internet用戶)和APNIC網絡信息中心(亞太地區Internet用戶)申請注冊第二層域名。我國國內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實行分層在先申請注冊制,不同層的域名由用戶向不同的網絡信息中心申請注冊。
*43 參見張向寧:《企業,你的‘域名’被搶注了嗎》,《光明日報》199612月25日;剛:《域名不是商標》,《中國工商報》1997年2月22日。
*44 美國新近制訂的域名注冊規則規定:在注冊一個新的域名前,申請者須出具其有權使用該域名的證據,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若發生域名糾紛,申請者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有權使用該域名。否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將凍結其域名,直到糾紛解決。參見米德:《計算機聯網與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1996年第7期。
*45 *48 Kelly,Trade Mark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Information Super Highway,EIPR,1995,No. 10,p.484.
*46 前引*1,p.172-173.
*47 參見張向寧:《互聯網的門票到底有多貴?》。《科技日報》1997年1月22日。
*49 參見新華社:《世界名店在互聯網絡上打假》,《科技日報》1996年8月26日。
*50 前引*4,p.485.
*51 前引*1,p.171.
*52 參見徐陽:《西方社會的電腦犯罪》,《光明日報》1996年7月8日。
*53 [美]William:《Internet使用大全》,廖衛東譯,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02頁。
*54 參見王遷:《CCED5.0著作權保護中的問題及探討》,《西北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
*55 參見易丹:《我在美國信息高速公路上》,兵器工業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316頁。
*56 參見陳寶林:《現代法學》,重慶出版社1990年版,第2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