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所以,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不支付報酬的協議。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托人將自己的事務托付他人辦理時,受托人作出允許才可達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諾之時,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于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托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3、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托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托合同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