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拖延爭議
一項工程的工期延誤,往往是由于錯綜復雜的原因造成的,要分清各方的責任往往十分困難。在許多合同條件中都約定了竣工逾期違約金。經常可以發現,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程竣工逾期的違約責任,而承包人則提出因諸多發包人的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工期應相應順延,有時承包人還就工期的延長要求發包人承擔停工窩工的費用。
案例16.3 某型公共道路橋梁工程,跨越平原區河流。橋梁所在河段水深經常在5米以上,河床淤泥層較深。工程采用FIDIC標準合同條件,中標合同價為7825萬美元,工期24個月。
工程建設開始后,在橋墩基礎開挖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復雜,淤泥深度比文件資料中所述數據得很多,巖基高程較設計圖紙高程降低3.5米。咨詢工程師多次修改施工圖紙,而且推遲交付圖紙。因此,在工程將近完工時,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延長工期6.5個月,補償附加開支約3645萬美元。
業主與咨詢工程師對該工程進行了分析,原來據業主自行計算,工程造價為8350萬美元,工期24個月,承包商為了中標,將造價報為7825萬美元,報價偏低(8350-7825)=525萬美元,工期仍為24個月。
根據實際情況來看,該工程實際所需工期為28個月,造價約為9874萬美元。本來9874-8350=1524萬美元為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上限,但在投標中承包商少報了525萬美元,可視為承包商自愿放棄。因此,1524-525=999萬美元為目前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上限,工期補償為28-24=4個月。承包商工期超過合同工期6.5個月,其中2.5個月應當由業主反索賠,根據原合同,承包商每逾期一天的“誤期損害賠償金”為9.5萬美元。經業主與承包商反復洽商,最后達成索賠與反索賠協議:
1 業主批準給承包商支付索賠款999萬美元,批準延長工期4個月。
2 承包商向業主支付誤期損害賠償款 9.5萬美元×76天﹦722萬美元。
3 索賠款與反索賠款兩相抵償后,業主一次向承包商支付索賠款277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