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行政監管的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127條規定合同行政監管主要是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即對合同的不法性進行行政監管。在《合同法》第52條列舉規定的5種不法性合同即無效合同都是行政監管的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類型:
1)超越資質等級訂立的工程合同
承包人訂立工程合同,不僅應具有承包人資格,而且應與其資質等級相對應。如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而訂立工程合同,則屬于合同主體不合格,從而導致工程合同無效。
2)違法招標投標訂立的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違反此原則的招標投標行為是無效的,因而訂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常見的違法招標投標的行為有以下幾類:
(1)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而不招標的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2)招標人泄露標底;
(3)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4)投標人與招標人惡意串通投標;
(5)投標人少于3家;
(6)招標人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保證等;
(7)投標人不如實填寫資格預審文件,弄虛作假;
(8)投標人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9)其他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
其中,1~5項為合同無效的必然原因,6~9條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3)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工程合同
由于工程合同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建設周期長、標的金額,因此,《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無效。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工程合同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在下列情況下,工程合同仍然成立:
(1)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
(2)另一方予以接受。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工程合同仍然無效。
4)違反國家計劃、法律法規的工程合同
《建筑法》規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如果發包人因未能取得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規劃許可等而未能領取施工許可證而可能導致工程合同無效。同時,如果工程合同違反國家計劃也將導致合同無效。
5)違法分包、轉包的工程合同
根據《建筑法》規定,如果承包人擅自分包、肢解分包或者轉包的,工程合同無效。包括:
(1)發包人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幾個承包人;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給第三人;
(3)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人;
(4)分包人將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承包人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6)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7)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分包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工程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