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及審價爭議
盡管施工合同中已列出了工程量,約定了合同價款,但實際施工中會有很多變化,包括設計變更、工程師簽發的變更指令、現場條件變化,以及計量方法等引起的工程量增減。這種工程量的變化幾乎每天或每月都會發生,而且承包人通常在其每月申請工程進度款報表中列出,希望得到(額外)付款,但常因與工程師有不同意見而遭拒絕或者拖延不決。這些實際已完的工作而未獲得付款的金額,由于日積月累,在施工后期可能增到一個很的數字,發包人更加不愿支付,因而造成更的分歧和爭議。
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在按進度支付工程款時往往會根據工程師的意見,扣除那些他們未予確認的工程量或存在質量問題的已完工程的應付款項,這種未付款項累積起來也可能形成一筆很的金額,使承包人感到無法承受而引起爭議,而且這類爭議在施工的中后期可能會越來越嚴重。承包人會認為由于未得到足夠的應付工程款而不得不將工程進度放慢下來,而發包人則會認為在工程進度拖延的情況下更不能多支付給承包人任何款項,這就會形成惡性循環而使爭端愈演愈烈。
更主要的是,量的發包人在資金尚未落實的情況下就開始工程建設,致使發包人千方百計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不支付預付款、盡量拖延支付進度款、拖延工程結算及工程審價進程,致使承包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最終引起爭議。
案例16.2 某施工單位與某辦事處1985年5月18日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為辦事處建造8層樓的招待所,總造價207萬元,后由于設計變更,建筑面積擴,裝修標準提高,雙方于1986年2月21日又簽訂了補充合同,將造價條款約定為“預計257萬元……”。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工,辦事處前后共支付了工程進度款205萬元,隨后正式進行了竣工驗收。雙方將施工單位的結算書報送建行審定,辦事處在送審的結算書上寫明:“堅持按1985年5月18日合同,變更項目按規定結算,其他文件待后協商。”經建行審定,該工程最終造價為289萬元,施工單位要求辦事處按審定數目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擔從竣工日到支付日的未付款項的利息作為違約金。辦事處對審價結果有異議,并拒絕支付余下的工程款,施工單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該案經法院一、二審,均以拖欠工程款為案由,判決辦事處敗訴,要辦事處支付剩余款項的本金與利息。辦事處不服,繼續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確有不當之處,予以提審,高院判決書中認為:該案按工程款拖欠糾紛為案由審理不當,因按第一份合同,辦事處已支付完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至于工程設計修改后,造價增加,對增加部分雙方有分歧,在最終數量未定之前,不能算辦事處違約,只能算工程款結算糾紛,該案案由應定為工程款結算糾紛,是確認之訴,不是給付之訴,所以違約金不能從竣工之日起算,只能從法院確認之日起算。最后高院將違約金計算時間定為從法院確認造價之日到辦事處支付之日,判決辦事處在此基礎上支付施工余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