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方式 訂立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的定義: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有效的條件: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或者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2.承諾 承諾的定義: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生效的條件:
(1)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第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