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4頁
2.人事管理制度
健全工資分配、獎勵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加強對員工的業務素質培養和職業道德教育。
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推行職工全員競爭上崗,嚴格勞動紀律,嚴明獎懲,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4.財務管理制度
加強資產管理、財務計劃管理、投資管理、資金管理、財務審計管理等。要及時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改進和加強經濟核算。
5.經營管理制度
制定企業的經營規劃、市場開發計劃。
6.項目監理機構管理制度
7.設備管理制度
制定設備的購置辦法、設備的使用、保養規定等。
8.科技管理制度
制定科技開發規劃、科技成果評審辦法、科技成果應用推廣辦法等。
9.檔案文書管理制度
制定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制度,文件和資料的使用、歸檔管理辦法等。
有條件的監理企業,還要注重風險管理,實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適當轉移責任風險。
三、市場開發
(一)取得監理業務的基本方式
工程監理企業承攬監理業務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通過投標競爭取得監理業務;二是由業主直接委托取得監理業務。通過投標取得監理業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比較普遍的形式。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關系公共利益安全、政府投資、外資工程等實行監理必須招標。在不宜公開招標的機密工程或沒有投標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或者是工程規模比較小、比較單一的監理業務,或者是對原工程監理企業的續用等情況下,業主也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監理企業。
(二)工程監理企業投標書的核心
工程監理企業向業主提供的是管理服務,因此,工程監理企業投標書的核心是反映所提供的管理服務水平高低的監理大綱,尤其是主要的監理對策。業主在監理招標時應以監理大綱的水平作為評定投標書優劣的重要內容,而不應把監理費的高低當作選擇工程監理企業的主要評定標準。作為工程監理企業,不應該以降低監理費作為競爭的主要手段去承攬監理業務。
一般情況下,監理大綱中主要的監理對策是指:根據監理招標文件的要求,針對業主委托監理工程的特點,初步擬訂的該工程的監理工作指導思想,主要的管理措施、技術措施,擬投入的監理力量以及為搞好該項工程建設而向業主提出的原則性的建議等。
(三)工程監理費的計算方法
1.工程監理費的構成
建設工程監理費是指業主依據委托監理合同支付給監理企業的監理酬金。它是構成工程概(預)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預)算中單獨列支。建設工程監理費由監理直接成本、監理間接成本、稅金和利潤四部分構成。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監理企業履行委托監理合同時所發生的成本。主要包括:
1)監理人員和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助、附加工資等;
2)用于監理工作的常規檢測工器具、計算機等辦公沒施的購置費和其他儀器、機械的租賃費;
3)用于監理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其他專項開支,包括辦公費、通訊費、差旅費、書報費、文印費、會議費、醫療費、勞保費、保險費、休假探親費等;
4)其他費用。
(2)間接成本。間接成本是指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工程監理的特定開支,具體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后勤人員的工資、獎金、補助和津貼;
2)經營性業務開支,包括為招攬監理業務而發生的廣告費、宣傳費、有關合同的公證費等;
3)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報刊、會議、文印、上下班交通費等;
4)公用設施使用費,包括辦公使用的水、電、氣、環衛、保安等費用;
5)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6)附加費,包括勞動統籌、醫療統籌、福利基金、工會經費、人身保險、住房公積金、特殊補助等;
7)其他費用。
(3)稅金。稅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總額,如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
(4)利潤。利潤是指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活動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各種稅金之后的余額。
2.監理費的計算方法
監理費的計算方法,一般由業主與工程監理企業協商確定。監理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
(1)按建設工程投資的百分比計算法。
(2)工資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費用計算法。
(3)按時計算法。
(4)固定價格計算法。
(03)52.以下費用中,屬于監理直接成本的有(A、B、C )。
A.監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助、附加工資等
B.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助、附加工資等
C.用于監理工作的常規檢測工器具、計算機等辦公設施的購置費和其他儀器、機械的租賃費
D.業務培訓費
E.為招標監理業務而發生的廣告費、宣傳費、有關合同的公證費等
(四)工程監理企業在競爭承攬監理業務中應注意的事項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監理行業職業道德,不參與惡性壓價競爭活動,嚴格履行委托監理合同;
(2)嚴格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特殊情況下,承接經營范圍以外的監理業務時,需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批準;
(3)承攬監理業務的總量要視本單位的力量而定,不得在與業主簽訂監理合同后,把監理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監理企業,或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監理企業的名義掛靠承攬監理業務;
(4)對于監理風險較大的建設工程,可以聯合幾家工程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擔監理業務,以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