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重點五
(5)監理方式的規定: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十六)(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構成
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8部分構成。井附有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制定目的: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
適用范圍: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和監造的監理工作。
(十七)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內容
(1)制定監理程序的一般規定;
(2)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3)工地例會;
(4)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6)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7)竣工驗收;
(8)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十八)違反(建筑法)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1)連帶責任:
①(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攪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的損失由承包單位與接受轉包和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由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