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3【問題】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 )。
A.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
B.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
C.承諾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D.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承諾通知同時到達第三人
【解答】BD。
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復習提示】
1.承諾應該具備的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是要約人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
承諾必須具備以下4項條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只能向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 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種行 為都將被看作新要約,而不是承諾。
2.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人表明不得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4.承諾的期限:承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達到。
5.承諾的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6.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7.對于承諾超期的處理
合同法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候就超期了,對于這種情況,一般按照新要約來處理,但是要約人及時承認該承諾有效的除外;另一種情況是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候沒有超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這種承諾一般認為是有效承諾,但是要約人及時否認該承諾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