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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難點解答四

發布時間:2011-09-30 共3頁


  5.【問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主要在于( )。

  A.擔保財產是否為第三人的財產    B.擔保財產變賣后的剩余部分是否歸債務人

  C.擔保財產是否轉移占有       D.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解答】答案是C。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復習提示】

  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是:

  ①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②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抵押: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財產。

  5.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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