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1)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是要約人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
(2)承諾必須具備以下4項條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種行為都將被看作新要約,而不是承諾。
5.承諾的期限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四、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是:
①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②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抵押: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不得抵押的財產有: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財產。
5.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