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9-30 共6頁
5.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得到清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3.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動產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的擔保。
權力質押合同的生效:自權力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它權利。
留置:
1.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動產并享有處置該動產得到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2.留置的使用范圍: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附: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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