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和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的劃分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 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著物 |
土地所有權 |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 工具和其他財產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 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 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 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的財產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 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容有:[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抵押權。
3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38.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41.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這屬于[留置]。
42.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3.在擔保方式中,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只能通過[依法行使]產生留置權。
45.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46.如果[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債權,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48.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來源于考試&大&[應雙倍返還定金].
49.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約定采用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當事人雙
方已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發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時,該合同處于[成立但不生效]狀態。
52.建設工程的保證人一般是[銀行]、[擔保公司]。采集者退散
53.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l0%]。
54.[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
55.預付款擔保都是采用由[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56.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為[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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