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工程的設計變更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經常出現,甚至可以說任何工程都是不可避免的,這是由工程自身的特點決定的。對如何進行設計變更,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勘測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相應的明確規定。但是,在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中,涉及到設計變更的事項時,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監理師)多處于被動、難為的狀態。原因何在?能否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新途徑?本文就此來做一探討。
設計變更的產生或存在方式,既可以是由于業主的原因引起,也可以是因為設計方面而導致,以及來自施工單位的要求、監理師的建議。
1.業主提出的設計變更
業主提出的設計變更,目的都是為了優化項目功能,節省項目投資,降低資金成本,提高項目效益。對于業主提出的設計變更,在設計方同意的前提下,監理師既要考慮其對項目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慮其對合同的影響,即就擬變更的設計部分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權衡其對項目的工期、投資和質量的影響情況,及是否會引起索賠等,做好業主的高參;還要考慮尊重業主的意愿。實踐中,有些業主行為的不規范,使監理師與設計方無法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計劃去實施,設計變更成了業主的一意孤行,一旦項目出了問題,最終受損失的仍是業主。
現以某綜合科研廈工程監理為例。
該廈工程根據合同約定屬全過程監理,即從設計、施工、裝飾、造價、工期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理,但監理在履行這個合同約定條款時,由于業主的固執使得監理師與設計方都不能堅持原則,科學、公正地處理問題。如:業主個別基建主管人員提出,為了節省投資,樓層高度降為3.2m。當時監理師提出層高降低后,對廈的整體效果和使用效果都會帶來不良影響,設計單位也持有相同看法。但在建設單位個別主管人員的堅持下,還是每層降低了0.3m。然而降低層高后是否真的就節省了投資呢?&&實際情況是在降低層高后,節省投資也僅僅是792m2的陶粒空心磚填充墻及少量的柱高,加上內外裝飾裝修面積,總造價為12.71萬元??墒怯捎趯痈呓档秃螅瑥B總體高度降低了6.6m,使位于某城市交通路口一角的廈顯示不出其應有的市容效果;同時,由于水、電、暖、空調、消防等工藝管線的敷設,形成疊級天花,相應增加天花面積1584m2,施工難度相應增加;這樣,費用增加48.89萬元。結果不但沒有節省投資,反而多投資36萬多。做完天花后層高僅有2.2~2.6m,有的衛生間層高僅有1.5m,根本無法使用。尤其是作為餐廳這樣一個人員相對擁擠、空氣不暢的公共場所,其層高僅為2.2m,疊級處最高不過2.5m,可想而知其使用效果會如何。
該案例中,業主決定一切,設計方和監理方的確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勉強同意降低了層高,設計方、監理方都很被動,難以行使各自的權利。而且,因為工程項目的應用效果,地低于期望值,所以,設計方、監理方的信譽勢必受到不良影響??傊?,此案例中,一方面,業主在未來將受更多的損失,另一方面,監理師、設計方跟著背了“黑鍋”。
2.設計方提出的設計變更
盡管設計方一般并不主張頻繁地變更設計,但設計變更仍然難以避免??傮w而言,對于設計方,設計變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善性變更,即對設計差錯的修正。如設計文件、圖紙出現差錯,設計方需要修改;設計出現漏項或設計的預計與實際的現場條件不相符合,設計方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這類變更數量上所占比例較,其實這樣的變更看起來是必須的,然而卻是應避免的,完全屬于低級變更。設計方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此類變更的發生。另一類是實質性變更,即真正涉及功能、結構、技術、工藝或材料方面有利的變更。其中有些設計變更對項目是真正有利的,而有些設計變更僅是項目的局部或某一方面有利,對整個項目可能不利。如新技術的采用,可能會使項目或縮短工期、或節省投資、或提高質量,但是,因為設計變更導致合同變更從而會引起索賠等。這樣,原來期望的設計變更的效果會打折扣,甚至得不償失。
作為監理師,從項目的利益角度看,如果設計變更并非科學、合理,或并非必須,則應該否定,或不予執行。但是,實際中卻不盡然。往往是設計變更能否實現,決定性的因素不是權衡該設計變更對項目總目標的實現是否有利,而是取決于設計方的態度。如果設計方對此設計變更所持態度并不堅決,則監理師也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否則,如果設計方變更沒商量,非變不可,則監理師只能指令施工單位執行設計變更。換言之,監理師在此難以進行有效的、規范的控制。因為,有關設計變更的權限只在設計單位。
3.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
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一般可歸納為三種情形:其一是真正從工程的總體目標考慮提出的合理的、善意的設計變更要求;其二是希望通過設計變更,制造索賠機會;其三是為降低工程施工難度,以方便施工,順利地完成施工任務。
就此三種情形而言,第一種是無可挑剔的;后面兩種情形,施工單位利用、制造工程變更的機會來謀求減少損失,增加利益從而追求高額利潤,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似乎也不足為怪。其實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監理師僅起到一個“中轉”的作用,即把施工單位的意圖轉達給設計方,由設計方拍板。
顯然,監理師仍然處于一種被動、旁觀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