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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精講講義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發布時間:2018-01-23 共3頁

1Z301102 
lZ301102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1)項目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3)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交底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1Z301110~1Z301111 
1Z301110標準化法
 
依據《標準化法》,我國陸續發布了與工程建設標準有關的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2)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3)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4)2000年8月25日實施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以及水利、交通、鐵路等其他行業的標準管理辦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 
一、工程建設標準的分級 
《標準化法》按照標準的級別不同,把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 
3.地方標準 
4.企業標準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第7條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與上述規定相對應,工程建設標準也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等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為了更加明確必須嚴格執行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進一步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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