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70~lZ301071
lZ30107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網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lZ30107l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
(2)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企業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
(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分析許多建筑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后果。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補牢。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