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開工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有五類工程不需要辦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根據2001年7 月4日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時,該《辦法》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準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筑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搶險救災工程
由于此類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確規定此類工程開工前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4.臨時性建筑
工程建設中經常會出現臨時性建筑,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這些臨時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建筑法》也明確規定此類工程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5.軍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類工程涉及到軍事秘密,不宜過多公開信息,《建筑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nbsp;
四、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管理
1.施工許可證廢止的條件
《建筑法》笫9條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從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筑法》第10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最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條件
對于需要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nbsp;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首先,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府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準手續。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后準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以罰款。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在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的確要補辦施工許可證。但是,是否停工要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另外,是否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也是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就必須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