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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崩纾鶕逗贤ā返?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盡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而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于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