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于物的范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工日期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這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如下:
1.主體:
建筑公司、開發公司;
2.客體:
辦公樓、工程款;
3.內容:
(1)建筑工程按期開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