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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爭端法定裁決制度之比較研究

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我國建設領域的爭議頗多,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的數量很少,建筑企業不得不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由于仲裁或訴訟的費用昂貴、耗時長、執行難,企業很難尋求到及時有效、費用較低的糾紛解決方式。于是人們紛紛將目光轉向英美等國流行的"ADR"方式(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呼吁在我國引入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本文將就"法定裁決"制度作比較研究,以求對我國立法有所助益。

  一、法定裁決的起源

  法定裁決的萌芽是專家意見(Expertise)。最初,在建筑、房地產、保險等領域發生爭端,當事人求助于專家,根據專家的意見來處理糾紛。但是專家意見僅僅是建議,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后來為使專家意見更具有權威性,專家意見慢慢發展為具有約束力的專家裁決(Expert Determination)。在專家裁決的基礎上,逐漸發展為法定裁決制度。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于1975年率先在產生合同爭議較多的隧道工程中引入了"爭議評審委員會"(DRB/Dispute Review Board))。世界銀行首先在其1995的《工程采購標準招標文件》中借鑒了美國的經驗,提出了用DRB替代工程師來解決爭端。

  在國內法上,最早規定"法定裁決"制度的是英國《1996年住宅許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國的做法逐漸被其他國家吸收發展,成為當前建筑業領域比較流行的爭端解決方式。雖然法定裁決在建筑工程領域出現的較早,但是現在在房地產、大型機械制造、知識產權、保險等領域也被大量采用。

  二、法定裁決制度相關概念比較

  (一)法定裁決的概念

  法定裁決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的某些事項發生爭議,應該在爭議事件發生起的特定時間內或者有權隨時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決;第三方有權并有義務在較短時間內對該爭議進行裁決,裁決結果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該執行;除非該裁決被仲裁和訴訟推翻,仲裁和訴訟不影響裁決的執行;如果約定或特殊情況下該裁決是終局性的,則當事人不能求助其他程序復審。

  (二)法定裁決與其他EDR方式

  EDR(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那些經常被采用的能夠便捷、有效解決爭端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常見的EDR有:調停、法定裁決(Adjudication)、調解、早期中立評價(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模擬審判(mini-trial)、專家裁決、獨立干預、法官評判(Judicial appraisal)、調停-仲裁( Med-arb)、中立性事實裁決(Neutral fact finding)、調查方案(Ombudsman schemes)、調整程序(Regulators)等等。在這些EDR程序中,與法定裁決相近似的是調解和專家裁決,下文詳細對這三種程序進行比較。

  1、法定裁決與專家裁決。專家裁決(Expert determination)是指爭端各方同意將爭端提交獨立的專家,專家按爭端各方同意的程序,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特定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裁斷,該裁斷通常是最終的、具有約束力,不能被任何程序復審。通常來說,法定裁決和專家裁決可以互換使用,但是嚴格來說法定裁決是專家裁決的一種。兩者的基本區別是:

  (1)法定裁決是法定性的,是法律授予當事人的權利,在建筑合同方面,法定裁決程序不需要當事人各方的同意,當事人一方有權提起該程序,其他當事人反對不影響該程序進行。而一般的專家裁決的發起,必須各方當事人共同同意,是約定不是法定的;

  (2)在時間、裁決者的提名等程序方面,法定裁決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而一般專家裁決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需經過當事人約定。

  2、法定裁決與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參與下,各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平等的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定裁決與調解的最大區別是:法定裁決第三方是結果的決定者;而調解的第三方只是協調者。

  (三)法定裁決與仲裁法定

  裁決與仲裁都是民間通過獨立第三方作出有效力的裁決來解決爭端的方式,但是兩者區別較大,其主要表現如下:

  1、程序。仲裁有較嚴格的程序,從發起、受理、組庭、審理直到裁決,各國仲裁法都規定了嚴格程序。而法定裁決的程序相對比較靈活,除了個別程序由法律規定外,其他都由當事人及裁決者決定。

  2、裁決作出的時間。英國《1996年住宅許可、建造和重建法》規定法定裁決的時間不超過6周;而仲裁裁決一般在三個月以上。

  3、事實調查和開庭審理。仲裁有一系列證據調查和開庭規則;而法定裁決沒有嚴格的規則,由當事人提供書面資料、裁決者調查等方式實現,許多情況下是通過審查書面資料和詢問當事人及證人來調查事實,依據專家的專業知識作出裁決,不需要開庭的模式。

  4、裁斷的依據。仲裁裁決要嚴格依據按仲裁程序形成的證據和法律作出。法定裁決依據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程序公正、裁決者的個人知識及自然正義作出。

  5、終局性。仲裁裁決是最終的,除特殊法定情形外,當事人不能求助于其他救濟途徑。法定裁決一般不是最終的,除非當事人約定或特殊規定。

  (四)法定裁決的名稱

  法定裁決的英文是Adjudication、Statutory Adjudication或Compulsory Rapid Adjudication.在我國它通常被稱為"中間仲裁".在仲裁中,也有中間仲裁,它是指在最終的裁決作出前,可就部分爭議或某些特殊事項作出裁決,因此,采用"中間仲裁"這一名稱易與仲裁的相關概念混淆。本文依據Statutory Adjudication這一英文名稱將其翻譯為"法定裁決".如果從與仲裁相比較的方面考慮,可以命名為"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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