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三、英國、FIDIC與WB的法定裁決制度比較
法定裁決制度最早在英國國內法確立,后被許多國家效仿;同時,一些國際組織也在發展這一制度,比較著名的就是FIDIC和世界銀行(WB)。下文將對英國、FIDIC與WB的法定裁決制度作簡要介紹和比較。
(一)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
根據《1996年住宅許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國法定裁決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法定性。法定裁決是英國的法律規定的,無論在當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約定法定裁決程序,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采用該程序。
2、時間安排。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向對方當事人書面通知啟動法定仲裁,在通知后7日內選定一自然人為裁決者,并將爭端提交裁決者,裁決者在收到申請后28日內或當事人約定的日期內作出裁決,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經過申請人同意可以延長14日。
3、可裁事項和裁決的范圍。基于工程合同的任何爭議均可提交裁決,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簽發、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的任何爭端。裁決的范圍是申請人提交的爭議、各方當事人同意的相關事項以及作出有效裁決依賴的事項。
4、程序規則。英國法并沒有對法定仲裁的程序作出規定。實踐中裁定的程序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采用一些民間組織制定的有關法定裁決專門規則。在英國比較著名有CEDR(Center for EffectiveDisputer Resolutions)的法定裁定程序規則、TeCSA(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Solictors Association)的法定裁定規則。
5、裁決者的權限。裁決者有權要求各方當事人提供資料、現場調查、詢問專家和其他合同方,有權組織會審、促成各方達成解決協議、作成最終裁決。
6、裁決。裁決是書面的,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該執行。當事人如果不服該裁決可以一致同意該裁決無效;如果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請求訴訟或仲裁(如果約定仲裁時)解決,但是仲裁和訴訟不影響裁決的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直至該裁決被推翻。另外,當事人可以約定該裁決是終局裁決。實踐中,除存在欺詐和明顯的錯誤,法院和仲裁機構一般會直接采納法定裁決。
(二)WB的法定裁決制度
世界銀行(WB)在1995年制定的《工程采購標準投標文件》規定了DRB(Dispute Review Board/爭端審議機構)制度,該制度經過WB多次修改,最終在2005年世界銀行頒布的《工程采購標準投標文件》中固定下來。
1、法定性。《工程采購標準投標文件》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強制采用的合同條件,因此該文件規定的DRB制度也是強制性的。但是這種強制性與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的強制性不同,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的強制性來源于國內法;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制度的強制性既不源于國內法也非源于國際法,而是世界銀行項目貸款的附加條件。
2、時間安排。如果工程合同的一方不滿對方或不滿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可以發出書面的爭端通知,通知對方要將爭端提交爭端審議機構或爭端審議專家(Dispute Review Expert)解決,對方應在14天書面回應。如果雙方在14天內沒有解決爭端或者在14天內沒有書面回應,任何一方可提交爭端審議機構解決。爭端審議機構收到申請后56天內作出建議(Recommendation)。如收到建議后任一方表示不滿,或爭端審議機構在56天內未能作出建議,則可在14天要求仲裁解決。在時間安排這方面,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程序要長于英國的法定裁決程序。
3、可裁事項和審議的范圍。在可裁事項和審議的范圍方面,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制度和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一致。
4、程序規則。《工程采購標準投標文件》就爭端審議機構和爭端審議專家的選任和裁決遵循的程序規則作了專門規定。而英國法沒有規定專門的程序規則。
5、裁決者的權限。象英國的法定裁決者一樣,世界銀行的審議者權限也包括:要求各方當事人提供資料、現場調查、詢問專家和其他合同方、組織會審和聽證會、促成各方達成解決協議、作成最終裁決。
6、建議的效力。在2000年前,世界銀行規則規定爭端審議機構的建議不具有拘束力。2000年世界銀行修改《工程采購標準投標文件》,規定爭端審議機構提出的建議具有拘束力,應該立即執行,如收到建議任一方未在14天內表示不滿,該建議具有最終的拘束力。但在最終拘束力方面,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沒有當事人特定期限內不反對裁決即為終局的規則。
(三)FIDIC的法定裁決制度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為Fé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es-Conseils,縮寫為FIDIC)在它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條件》中引進了法定裁決制度,發展了英國法定裁決制度和世界銀行的DRB制度,形成了DAB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爭端裁決委員會)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法定性。不象英國和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制度,FIDIC工程合同標準條款的法定裁決規則,只是示范性的,本身沒有法定性,僅供有關工程合同的當事人選擇使用。但是FIDIC的這些工程合同標準條款被世界銀行等許多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在國際工程中采用,在這項目中FIDIC條款通常是強制性采用的標準條款,在這一層次上,FIDIC條款中規定的DAB制度也具有法定性。
2、時間安排。在時間安排上,FIDIC的法定裁決程序遠遠長于英國的法定裁決程序和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程序。FIDIC的法定裁決制度規定的時間安排具體如下:工程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將爭議提交裁決的書面通知;在此后的28天內,雙方應共同指定一個爭端裁決機構并向爭端裁決機構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爭端裁決機構應在收到上述爭端事宜的提交后84天內,或在爭端裁決委員會建議并由雙方批準的此類其他時間內作出決定。如果爭端各方中任一方對爭端裁決機構的裁決不滿意,可在收到該裁決的通知后28天內將其不滿通知對方,可以引起下一步爭端解決程序。任何一方未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均無權就該爭端要求開始仲裁或訴訟。
3、可裁事項和裁決范圍。在可裁事項和審議的范圍方面,FIDIC的法定裁決制度和世界銀行以及英國的法定裁決制度基本一致。
4、程序規則。和世界銀行一樣,FIDIC專門就爭端裁決機構的選任和裁決遵循的程序規則也作了規定。
5、裁決者的權限。在這方面,FIDIC法定裁決制度和英國以及世界銀行的法定裁決制度一致。
6、裁決的效力。FIDIC條款規定,爭端裁決機構的決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爭端雙方應立即執行爭端裁決委員會作出的每項決定,除非此類決定在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中得以修改。任一方在收到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的28天內將其不滿事宜通知對方,會引起友好解決程序和仲裁程序。任一方在收到爭端裁決機構的決定的28天內未將其不滿事宜通知對方,則該決定應被視為最終決定并對爭端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不能提交仲裁或訴訟。2000年后的世界銀行法定裁決制度對建議效力的規定和FIDIC的法定裁決制度趨向一致。
綜上所述,雖然名稱和細節方面有些差異,英國、世界銀行和FIDIC的法定裁決制度基本相同。這種EDR方式便捷、高效,特別是英國的快速法定裁決程序值得我國在立法中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