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一、清欠的基本途徑
(一)建立清欠責任。樹立“誰經手、誰負責,誰形成、誰催討”的指導原則,對項目經理落實清欠責任。具體落實方式:①對提升為分公司領導的項目經理,仍承擔清欠責任,由其指定責任人。②對已調離本單位的原項目經理所形成的債權也應指定清欠責任人。同時從分公司到項目部層層簽訂清欠責任書。③項目經理作為清欠責任人,在外欠工程款未如數收回前提下,不能全額兌現承包獎勵。
項目經理催討側重點因時而異:①在建工程的催收主要是要求業主按合同約定及時付進度款;②對已停工且暫無力還欠款的項目,可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資產狀況,要求債務方簽訂還款計劃。施工單位法律顧問可到工商局調取對方近年財務報表。
(二)完善信息管理。長期以來,工程拖欠款基礎工作較為薄弱,信息反饋不及時。云南某集團組織人員引進先進技術,花費10個月時間建立了《拖欠工程款信息管理系統》。目前系統已實現異地網絡的互聯互通,遠程戶實時接入,切實提高了清收拖欠款工作的基礎管理水平。
(三)有的放矢地應對政府工程清欠。政府拖欠工程主要原因新官不理舊帳,寧可搞政績工程,而不愿歸還陳年老帳,施工單位是欲罷不愿,欲要無門,如同雞肋一般,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為此,要有針對地采取應對措施。
1、政府協調:對于政府工程,施工單位請求當地建委幫助協調。由建委召開各方協調會,并把會議紀要發給財政部門。
2、網上清欠:抓住國家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利時機,利用網絡優勢,對無市場前景并以拒簽還款計劃及已勝訴未執行和已起訴尚未判決的債權項目進行上網清欠,可在“建設部中國建設工程信息網”申報債權項目,這樣會能信息反饋。浙江省建設廳也有相應網站服務于廣大施工單位清欠工作。
3、致函清欠:施工方可以文件的形式,向外省、外市的建設主管部門致函,請求協助解決該地區政府及建設單位拖欠我方的工程款問題。
4、督辦清欠:積極向省市清欠辦發出行政督辦申請,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還款。
5、抽樣清欠:按照建設部發出的《關于開展全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檢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施工方組織落實各項基礎工作。通過國家的隨機抽查,督促建設單位還清工程款。
(四)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清欠工程款。可利用包括同學、戰友、親戚、朋友等各種社會關系,在不為難他們的前提下,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幫助。此外可借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力量進行清欠。特別是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方式,具有一定效果。建設企業自身也可以通過內部協調的辦法,處理好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如本地分支機構幫助外地機構在本地辦案,如杭州分公司為北京公司在杭州辦案提供便利。
(五)以物抵債法(又稱債務重組)。對債務人無現款償還但同意以物抵債的,就進行合理估價。抵償物要經濟實用,宜于變現。清欠過程中,對于以物抵債的,需辦理相應權屬抵押登記手續。我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產項目,因種種原因銷路不佳。截止到現在,該房產公司拖欠進度款1000萬,沒有能力支付。大量的房屋被閑置,該房產公司隨時有破產的可能,如何催討,難度大。根據雙方合同通用條款規定,業主拖欠進度款,經催討未改善,可以停工。但是一旦停工,會使房產公司處境更加艱難,勢必走向破產,這樣的結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為了主張權利,同時又有回旋余地,我們采取下列措施:①由總公司致函相應分公司,主要內容是業主拖欠工程款經催討無果,分公司就有義務責任催討。限期要求分公司與業主協商,以物抵債及延期付款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被告所欠1000萬應在×年×月×日之前付清。逾期業主自愿以房產中的哪幾套折價。如果業主同意則繼續施工;業主不同意則停工。這時停工,房產公司是很緊張的。②延期付款協議予以公證,經公證的還款協議不必訴訟,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六)時效恢復法。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錯過時效的應收帳款就會變成壞帳。
1、錄音催討法:有一個工程尾款30萬元拖欠長達10年未還。2004年初,該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從收集證據入手,取得了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報告》,為維權奠定了基礎。在獲取上述證據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允許的方式,采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本案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由項目經理于2004年1月間拔打業主手機,通話主要內容:一是對方欠款數額;二是施工方自1994年以來一直在主張債權;三是何時歸還欠款。通話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特別是錄像證據中,現場環境、在場人員、項目經理拔打業主手機的過程清晰可見。
隨后又在移動公司提取了項目經理所使用的電話《通話清單》。至此,完成了中斷時效的證據鎖鏈,對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證據全部取得,為恢復訴訟時效提供了法律證據。
2、銀行轉帳法。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借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帳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的工作思路。
3、協商對帳法。雙方重新簽訂的聯系單、對帳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4、紀委查案方法。以企業內部中層干部離任審計為由,找到債務單位要求出具業務聯系單。一旦出具對帳單,就是有效證據。
5、故意主張法:若欠款金額為4萬元,已超過2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復函就是施工方勝訴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