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組成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筆者認為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該部分損失雖然司法解釋沒有賦予其優先受償權,但也并沒有排除承包人向↑ ●司法解釋之四,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按目前情況看,一般工程是先竣工,后結算,而且竣工有期,結算無日。可見,六個月的期限是不長的。必須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如在期限內不能完成結算給付工程價款或開發商有意拖延時日的話,承包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就工程價款的支付另行簽定協議,以使訴訟時效得以延長,避免因超過期限而喪失優先受償權。
●按照有關規定,以房屋作抵押貸款不論是現房,還是在建工程均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證后方能進行。但目前房產他項權登記所要求的材料中,都沒有涉及開發商與工程承包人之間工程欠款問題,也就是說一旦抵押成立,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