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概念 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法》對以下單位的保證人資格進行了限制:
①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保證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快把設備監理工程師站點加入收藏夾吧! A.一般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B.連帶責任保證: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
(2)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在合同中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其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
采用留置擔保的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①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債權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②留置的財產必須與債權人的債權有牽連關系;
③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④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B.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擔保。
C.留置權的實現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定金的概念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時,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