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即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從合同成立時起即具備法律效力,而違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如下:
(1)合同不具備成立要件所產生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自己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合同不具備生效要件則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往往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在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要求。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沒有采用,而且也沒有出現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況,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只有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相關手續則會導致合同不能生效,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3)國家的干預。有些合同往往由于其具有非法性,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成為無效合同,此時,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有權干預;合同不成立僅僅涉及到當事人內部的合意問題,國家往往不能直接干預,而應當由當事人自己解決。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認可與否,它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