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延誤的合同規定及要求 工程延誤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于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工程延誤對合同雙方一般都會造成損失。業主因工程不能及時交付使用、投入生產,就不能按計劃實現投資效果,失去盈利機會,損失市場利潤;承包人因工期延誤而會增加工程成本,如現場工人工資開支、機械停滯費用、現場和企業管理費等,生產效率降低,企業信譽受到影響,最終還可能導致合同規定的誤期損害賠償費處罰。因此工程延誤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時間損失,實質上的經濟損失,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人,都不愿意無緣無故地承擔由工程延誤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工程工期是業主和承包人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之一,工期索賠在整個索賠中占據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賠的重要內容之一。
1、關于工期延誤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規定承包人有權向業主提出工期延長的索賠要求,如果能證實因此造成了額外的損失或開支,承包人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正當權利。FIDIC合同條件第44條規定:“如果由于任何種類的額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異常的惡劣氣候條件,或其他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非由于承包商的違約,使得承包商有理由為完成工程而延長工期,則工程師應確定該項延長的期限,并應相應通知業主和承包商……。”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13條也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進行了規定(參見第六章第二節)。此外,英國JCT63合同第23條、JCT80合同第25條和IFC84合同第2.3、2.4、2.5條等也有相近的規定。
2、關于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師同意延長的合同工期內竣工時,承包人則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見FIDIC第47條,英國JCT63第23條,JCT80第24條,IFC84第2.6、2.7、2.8等條款),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業主的正當權利。具體內容主要有兩點:1) 如果承包人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或按合同有關條款重新確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工程時,工程師將簽署一個承包人延期的證明文件。2) 根據此證明文件,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業主賠償合同規定的延期損失。業主可從他自己掌握的已屬于或應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該項賠償費,且這種扣款或支付,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此項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責任與義務。
3、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目的
1) 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責任。2) 確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應的保修期。3) 確定與工期延長有關的賠償費用,如由于工期延長而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分包費、現場管理費、總部管理費、利息、利潤等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