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完備性審查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應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一份完整的合同應包括上述所有條款。由于建設工程的工程活動多,涉及面廣,合同履行中不確定性因素多,從而給合同履行帶來很風險。如果合同不夠完備,就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重損失。因此,必須對合同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合同的完備性審查包括:
1)合同文件完備性審查。即審查屬于該合同的各種文件是否齊全。如發包人提供的技術文件等資料是否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相符,合同文件是否能夠滿足工程需要等,
2)合同條款完備性審查。這是合同完備性審查的重點,即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對工程涉及到的各方面問題都有規定,合同條款是否存在漏項等。合同條款完備性程度與采用何種合同文本有很關系:
(1)如果采用的是合同示范文本,如FIDIC條件,或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則一般認為該合同條款較完備。此時,應重點審查專用合同條款是否與通用合同條款相符,是否有遺漏等。
(2)如果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在審查時應當以示范文本為樣板,將擬簽訂的合同與示范文本的對應條款一一對照,從中尋找合同漏洞。
(3)無標準合同文本,如聯營合同等。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在審查該類合同的完備性時,應盡可能多地收集實際工程中的同類合同文本,并進行對比分析,以確定該類合同的范圍和合同文本結構形式。再將被審查的合同按結構拆分開,并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從中尋找合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