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訂立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形式為月度運輸合同和貨物運單。簽訂月度或月度以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在實際辦理貨物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按月度和月度以上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①貨物名稱;②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③起運港和到達港,水水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④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⑤違約責任;⑥特約事項。
承、托運雙方對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經協商一致,相互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托運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進行驗收、交接,并由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