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設備工程承包合同最后文本的確定和合同最終簽訂
(一)最終雙方簽署的合同應在原招標、投標文件的基礎上,補充合同澄清階段承包商確認的內容和合同談判階段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而后形成一個正式文本。
合同補遺則是在合同談判后根據談判結果形成的,而且按一般法律慣例合同補遺優先于合同其他文件,因此雙方對合同補遺的起草、定稿都相當重視。
(二)關于合同協議的補遺
在合同談判階段雙方談判的結果一般以“合同補遺”的形式,有時也可以以“合同談判紀要”形式,形成書面文件。這一文件將成為合同文件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它最終確認了合同簽訂人之間的意志,所以它在合同解釋中優先于其他文件。為此不僅投標者對它重視,業主也極為重視,它一般是由業主或設備監理工程師起草。對于經過談判更改了招標文件中條款的部分,應說明已就某某條款進行修正,合同實施按照“合同補遺”某某條款執行。
(三)簽訂合同
合同簽訂之后,供應商應按規定及時遞交履約保函或擔保,并要求業主退回投標保函;同時,如果有動員預付款,設備供應商還應遞交預付款保函,以爭取早日獲得預付款,做開工準備工作。
簽訂合同協議書并收到設備供應商的履約保函后,業主即應盡快將投標保函退還設備供應商和其他未中標的投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