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承攬人留置權特殊效力
承攬合同屬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擔保形式的合同?!逗贤ā芬幎ǎ骸岸ㄗ魅宋聪虺袛埲酥Ц秷蟪昊虿牧蟽r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鸵陨弦幎ǘ裕逗贤ā分灰幎嗽诙ㄗ魅宋窗醇s定支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才能行使留置權,而對定作人其他違約情況下,承攬人可否行使留置權沒有規定。另外,對留置標的,《合同法》規定是“工作成果”,而在實際設備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在傳統法學理論中,留置標的只能是有形動產?!逗贤ā芬幎ā暗斒氯肆碛屑s定的除外”,似乎給予當事人更為廣泛的留置權。因此,當事人應根據設備承攬合同的具體情況,詳細約定留置權的范圍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