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
1) 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已經成立,這是無效合同產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則按照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來處理。
(2)合同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即當事人不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因為合同本身就已經違法,其目的和內容與法律要求的發生根本性的沖突,因此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了追溯力,該合同從訂立之時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2) 無效合同的類型
按照合同法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欺詐的行為;相對人因受到欺詐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將來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必須是非法的;受脅迫人產生了恐懼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會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合同當事人還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即采用法律允許的合同的類型,掩蓋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簽訂贈予合同,以轉移財產等。這種行為必然導致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因此是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規定,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首先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指規范義務性要求十分明確,而且行為人必須履行,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者違反的法律規定。
3)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以上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一是這兩種行為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也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免責的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的合同以外的法定權利,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