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自己的過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 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于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
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2)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包括: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權利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4)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被變更或者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 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