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和成立
1) 合同的訂立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作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合同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階段宣告結束,它是合同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從建立到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一個動態過程,始于合同的訂立,終結于適當履行或者承擔責任。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多次的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合同則意味著合同的成立。
2) 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即締約人,是指參與合同談判并且訂立合同的人。作為締約人,他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有下列幾種情況:
① 自然人的締約能力
自然人能否成為締約人,要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來確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訂立一切法律允許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一些與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同,其他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訂立。無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要訂立合同,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
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締約能力
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般都具有行為能力,但是他們的行為能力是有限制的,因為法律往往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了各自的經營和活動范圍。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自身的行為能力。超越經營或者活動范圍訂立的合同,有可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的締約能力
當事人除了自己訂立合同外,還可以委托他人代訂合同。在委托他人代理時,應當向代理人進行委托授權行為,即制作授權委托書,在委托書中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的權限范圍、代理權的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簽名蓋章等內容。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則所訂立的合同可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常常因為相距遙遠,時間緊迫,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項具體條款進行仔細磋商;或者因為當事人缺乏合同知識而造成合同規定的某些條款不明確或者缺少某些具體條款。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等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其含義為:
① 合同當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可成立,對于次要條款或者非必要條款并未達成協議并不影響合同成立。
②達成一致的協議意味著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至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考慮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