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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指示的發出有兩種形式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工程變更指示的發出有兩種形式: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
    1)一般情況要求工程師簽發書面變更通知令。當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商工程變更,
    承包商才執行變更的工程。
    2)當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要求工程變更,例如增加框架梁的配筋及數量時,這種口頭指示在事后一定要補簽一份書面的工程變更指示。如果工程師口頭指示后忘了補書面指示,承包商(須7天內)以書面形式證實此項指示,交與工程師簽字,工程師若在 14天之內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應視為認可。
    所有工程變更必須用書面或一定規格寫明。對于要取消的任何一項分部工程,工程變更應在該部分工程還未施工之前進行,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造成業主多支付工程款項。
    根據通常的工程慣例,除非工程師明顯超越合同賦予其的權限,承包商應該無條件的執行其工程變更的指示。如果工程師根據合同約定發布了進行工程變更的書面指令,則不論承包商對此是否有異議,不論工程變更的價款是否已經確定,也不論監理方或業主答應給予付款的金額是否令承包商滿意,承包商都必須無條件地執行此種指令。即使承包商有意見,也只能是一邊進行變更工作,一邊根據合同規定尋求索賠或仲裁解決。在爭議處理期間,承包商有義務繼續進行正常的工程施工和有爭議的變更工程施工,否則可能會構成承包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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