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變更
施工方案變更的責任分析有時比較復雜。
(1)在投標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比較完備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組織設計不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對此有如下問題應注意:
①施工方案雖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約束力。業主向承包商授標前,可要求承包商對施工方案作出說明或修改方案,以符合業主的要求。
②施工合同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安全、穩定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表示在通常情況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誤或風險)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負責。
③在它作為承包商責任的同時,又隱含著承包商對決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應的權利,即業主不能隨便干預承包商的施工方案;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標(如縮短工期),或在不影響合同目標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權采用更為科學和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業主也不得隨便干預。當然承包商承擔重新選擇施工方案的風險和機會收益。
④在工程中承包商采用或修改實施方案都要經過工程師的批準或同意。如果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同意可能會導致一個變更指令。這里的正當理由包括:工程師有證據證明或認為,使用這種方案承包商不能圓滿完成合同責任,如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工期等;承包商要求變更方案(如變更施工次序、縮短工期),而業主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配合責任,如無法按此方案及時提供圖紙、場地、資金、設備,則有權要求承包商執行原定方案。
(2)重的設計變更常常會導致施工方案的變更。如果設計變更由業主承擔責任,則相應的施工方案的變更也由業主負責;反之,則由承包商負責。
(3)對不利的異常的地質條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變更,一般作為業主的責任。一方面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料現場氣候條件除外的障礙或條件,另一方面業主負責地質勘察和提供地質報告,則他應對報告的正確性和完備性承擔責任。
(4)施工進度的變更。施工進度的變更十分頻繁:在招標文件中,業主給出工程的總工期目標;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有一個總進度計劃;中標后承包商還要提出詳細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或同意);在工程開工后,每月都可能有進度調整。通常只要工程師(或業主)批準(或同意)承包商的進度計劃(或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則新的進度計劃就有約束力。如果業主不能按照新進度計劃完成按合同應由業主完成的責任,如及時提供圖紙、施工場地、水電等,則屬業主違約,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