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照國際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慣例(如FIDIC第12、13條約定),一般合同工程變更估價的原則為:
1)對于所有按工程師指示的工程變更,若屬于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上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項目的費用及單價,一般應根據合同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或價格而定或參考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或價格而定。
2)如果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括此項變更工作的單價或價格,則應在合同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若做不到這一點,適合的價格要由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商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而定。如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應由工程師在其認為是合理和恰當的前提下,決定此項變更工程的費率和價格,并通知業主和承包商。如業主和承包商仍不能接受,工程師可再行確定單價和價格,直到達成一致協議。如估價達不成最終的一致協議,在費用或價格經同意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時的費率或價格,以便有可能作為暫付款包括在按FIDIC合同條件13條簽發的支付證書中。承包商一般同工程師協商,合理地要求到自己爭取的單價和價格,或可以提出索賠。
3)工程師需作決定的單項造價及費率,是相對于整個工程或分項工程中工程性質和數量有較的變更,用工程量清單中價格已是不合理的或不合適時,例如在概算工程量清單內已有20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而工程師又命令多做1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這毫無疑問可以用工程量清單內的價格;若倒過來講,原工程量清單中只有10個同樣的細目,這時多做20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顯然是對承包商有利,可以用同樣的施工機具、模板、支架等手段來施工時,引用原來的單價顯然不合理,需要把單價調低一些。
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確定的工程變更估價原則為: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新版示范文本的原則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建設部1999年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變更價款的估價原則為:
1)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應按已有的單價計算;
2)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時,應按定額相類似項目確定變更價格;
3)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或定額分項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應由乙方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單價送甲方代表審定并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確認變更價款的時間按合同條款約定,如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協議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