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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合同鑒證與公證的區別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出證的機關不同 采集者退散
    合同鑒證機關,是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證機關是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公證處。
    (2)出證的性質不同
    對合同進行鑒證,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屬于行政監督措施。 -()
    公證,則一種司法制度,屬司法性質。
    (3)證明的范圍不同
    鑒證,只適用于合同。對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種證明。而公證,則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合法性都可以進行證明。
    (4)出證的方式不同
    鑒證明,鑒證人應在原合同文本上簽屬鑒證意見,并簽名和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鑒證章,同時發給當事人鑒證通知書。而公證時,公證人員應按統一的格式出具公證書,不能在原合同文書上簽字蓋章。
    (5)法律效力不同
    經過鑒證的合同,如果一方違約,當事人可向原鑒證機關申請調解或按約定去仲裁;也可以發生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經過鑒證的合同不能作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而且,只能在我國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約束力。
    經過公證的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時,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處認為真實、合法,而且具備了一定條件,則可證明此合同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過公證的合同,同時具有域內域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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