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一個項目,從選定、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評估、審核、準備、組織、實施(施工),直到完成是一個整體過程。項目管理就是利用有關的知識、經驗和技術對項目全過程進行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在國際上,建設項目發起單位一般都要建立項目管理班子,制定系統而周密的管理計劃,對項目的范圍、費用、時間、質量、資源、風險、環境、同項目各有關方面的關系、乃至項目管理班子自身的建設諸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并貫穿于項目各個階段。
按照國際慣例,項目業主單位將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絕部分日常管理職責交給了工程師(相當于我們現在的監理工程師)。這是因為,第一,他們多數人不擁有足夠數量的具有適當經驗的人員進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在業主同承包商出現分歧時工程師可在雙方之間公正行事;第三,所有的建設項目,不論采取何種合同形式,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許多問題要求做出決定。例如,詳細設計或施工、對技術要求說明書的解釋、工程量測量和估價以及時間延長和額外款項的索取等。工程師由于一般都參加了工程的設計,甚至參加了可行性研究和規劃階段,他肯定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人員。這最后一點可在反映國際慣例的,世界銀行在1987年編寫印發的《世界銀行借款國聘請咨詢公司和世界銀行聘請咨詢公司作為執行機構指南》中得到驗證。 本文網
該《指南》第2.16款說"在某些情況下固定或連續雇傭同一家公司可能會很有好處。例如選擇一家從可行性研究開始,直到項目準備,從項目準備直到項目施工階段連續下來的公司……",而在第2.17款中又說"一般建議項目的實施和監理工作由完成項目準備工作的同一家咨詢公司承擔。這樣可保證合同文件在實施階段得到正確解釋,且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必須作出設計修改時也能符合原來的設想。對于某些類型的項目,如型壩體、電站和工業生產項目,都是在合同簽署后并隨著工程的進行才由設計咨詢公司編制施工圖紙。因此,對于這樣的項目,設計咨詢公司通常應當被聘為項目的施工監理。"亞洲開發銀行也有類似的要求。
合同本來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簽定的。但是,FIDIC合同條件中卻規定了獨立于這雙方之外的第三者工程師的權力和責任。這種做法,為合同雙方提供了許多好↑一級建造師↑處。業主關心的是如何確保其在質量控制、工期和預算控制方面的利益受到妥善的保護,但其本人又可能沒有具備適當經驗的人員可用于合同工程的監督和管理。在無外來的專業經驗和專業知識時,業主會擔心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拖延工期、粗制濫造。甚至會由于業主缺少承包商拖延工期、中斷工程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的證據而使承包商索賠得逞。承包商可能會不受懲處而揚長而去。在業主看來,由于工程師的任何決定(無論是否有利于承包商),業主得到的印象是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及其他現場人員對于承包商的活動每天都了如指掌,并做了詳細記錄,從而對承包商的表現能夠形成一個真實可靠的看法,這種了解和記錄對于正確估計工期的延誤的影響以及掌握工程總體設計思想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引入工程師,有利于緩沖矛盾。
除了FIDIC合同條件,世界上很↑一級建造師↑多地區使用的合同條件都規定了工程師的權力和責任。惟有我國例外。1991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編寫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僅在第二部分雙方一般責任的第5條第3款有一句話,"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對于承包商來說,他在施工過程中直接打交道的不是業主,而是工程師。因此,他必須弄清楚工程師的職責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權力。由于以下要講到的各種原因,當承包商接到招標文件時要弄清楚誰將是該項目的工程師。他關系到承包商的索賠能否公正、迅速地得到解決,自己的權利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
另一方面,承包商的基本義務固然是按照合同辦事,但是,FIDIC合同條件第13條明文規定"除在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之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施工、竣工工程,彌補其中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師滿意。在涉及或關系到該項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合同中是否寫明,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只能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2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