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的主體及監理關系人
(一)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概念
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是業主(也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或委托人)與設備監理單位(也稱監理人)之間,為了委托對重要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等形成過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實施監督,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的特征
(1)具有委托性
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是業主委托設備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是監理服務,而非設備工程項目。
(2)與設備工程合同協調履行
盡管設備委托監理合同對設備監理單位產生了監理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又以第三方等與業主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制造、安裝合同、設計合同等)為前提。因此,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應與安裝合同、設計合同等協調履行,設備委托監理合同不能與其他合同相矛盾。
(3)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
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是有償的、雙務的合同。雖然設備監理單位根據業主的委托實施監理,必須維護委托人的權益,但監理單位不是業主的代理人,而是獨立的當事人。監理單位不僅要依據合同監理,更要依據法律規范進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