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服務項目,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均可進行代理服務;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限制的服務項目,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服務項目,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不得進行代理活動。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將代理情況如實、及時報告當事人各方;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有關文件、資料、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收取當事人服務費用應當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
代理合同是代理行為的具體體現,也是代理活動的核心,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承辦代理業務,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